浅议破产案件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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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破产案件管辖权异议破产法中对管辖权异议没有涉及,本文论述了设立破产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必要性,并对程序设置进行了构建。  关键词破产法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  简介:邹芸芳,苏州大学法学院2008级在读在职法律硕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科员,研究方向: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事务;缪星,法学硕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助审员,研究方向: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事务。  :D925:A:1009-0592(2011)12-142-01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而向该法院提出不服该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申请。①可以说,管辖权异

2、议权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在诉讼中的首要体现。作为民事程序中的特殊程序,破产程序并不解决民事实体权利是否存在争议,所以在程序的启动、进行和终结等各方面皆不同于普通诉讼程序,但是,作为民事权利救济的最后手段,利益冲突与价值冲突在破产程序更为激烈和复杂,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所引发的各种矛盾体现得也更为充分,对社会的影响更为广泛。作为其中的争议点之一的破产案件管辖权异议就是如此。下文对设立破产案件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必要性以及程序设置进行了探讨。  一、构建破产案件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必要性  赋予当事人必要的诉讼权利,这是保障程序公正的基本手段。破产案件的审理与普通诉讼案件绝不相同,也与其他特别程序

3、审理的案件有着天壤之别,这主要体现在破产案件具有其他民事案件所无法比拟的的复杂性。因此破产法在设计破产程序时,必须保证法官不偏不倚的中立立场,必须保证平等地对待破产法律关系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程序机会。  1.从需要处理事务的内容上看,涉及债权债务的审查认定,资产的评估、拍卖、变现,抵押的确认,合同的履行和解除,职工的安置,劳动关系的处理,社会的稳定等等凡是与企业相关的事务,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都有可能会涉及;  2.从涉及利益的主体即利益关系人上看,破产案件涉及破产企业全体职工和全体债权人利益,还涉及政府职能部门的利益,利益主体众多,且各种利益交织在一起,相互关联,也相互冲突;  

4、3.从适用的法律上看,不仅要适用法律,还要适用政策,不仅要适用程序法,还要适用实体法,且适用的法律和政策从物权到债权、从人身关系到财产关系、从合同法到劳动法等,非常庞杂;  4.从涉及的时间上看,破产案件事务的处理中,涉及破产企业从开办时起到破产终结时止的所有事务,有些事务跨度的时间上十年的屡见不鲜,甚至有的长达几十年,这些企业历史遗留下来的长期未得到解决的问题,则需要在破产审理中一并解决;  5.从对所涉及利益主体的影响上看,企业一经进入破产程序,就已经面临退出市场、不能再从事经营活动的结局,债权人的债权就会因此而出现部分甚至全部消灭的风险,职工从此面临需要另谋职业甚至失业的风

5、险,在这种风险来临的时刻,部分债权人与企业职工的心理在承受着煎熬和巨大的压力,在需要发泄和减压时,就会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6.从程序终结的后果上看,破产程序一终结,则意味该破产企业的财产已经被依法拍卖、变卖用于分配偿债,不可能进行第二次破产程序,具有破产终结后不可逆转的终局性。  二、破产案件管辖权异议程序设置的构想  笔者认为,破产立法中管辖制度的重大缺陷包括破产案件管辖权的非程序化确定方式以及当事人在管辖权确定过程中主体地位的缺失。要解决破产案件管辖权异议问题,建立一种当事人的对抗性机制,则应从审理程序上进行完善,使审理程序有律可循,同时增加审理程序的透明度,充

6、分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但另一方面,如果按照开庭审理的程序设计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程序,则有可能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我认为建立破产案件管辖权异议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启动破产案件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启动破产案件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当十分广泛,凡是破产案件的利益关系人都可能成为破产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启动主体。  2.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期间及处理时间。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期间,颇值得考量。破产宣告是破产程序中转折性的程序阶段,是法院在查明债务人确有破产原因而对破产状态的事实判断。破产宣告具有强制执行力,无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对当事人都有极大的影响。经破产宣告后,债务人不可逆转的进入破

7、产状态,债务人的破产人地位完全确立,破产程序进入清算阶段,并最终消灭其法人人格。所以破产宣告是法院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作出的法律上的判定。在破产还债程序中,一旦破产宣告,类似于一般民事诉讼实体审理的开始,如果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势必对破产案件的审理造成极大影响,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应限定在破产宣告之前。  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时间,笔者认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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