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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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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光采购需制度完善近日,一篇辽宁省抚顺市财政局办公室采购苹果公司的新产品iPodtouch4当U盘的帖子在X上流传,“天价”U盘事件再次触动公众的神经。为何政府采购频现“天价”,屡禁不止?为何阳光采购事业变成了部分官员的“公开腐败”?如此坦然地公之于众,是权力对人民的漠视,还是有关人员的“操作失误”?这一连串的问号既让人痛心,也引人深思。 2003年1月正式施行《政府采购法》以来,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然而,政府采购领域问题频发,暴露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仍然存在漏洞。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公共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与实践均发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对比国外政府采购的实践,以本
2、案例为例,我们来分析存在哪些问题: 首先,政府预算制度不完善。《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虽然目前政府采购预算已作为专项列入每年各单位的财政预算,但是我国的财政预算管理过于粗放,不够细化,结果各单位的预算到底花在什么地方,监管部门也不清楚。而美国,有细化的预算制度、具体操作流程和责任部门,政府的每一笔预算、花的每一分钱,都要经过议会的审核,严格把关。 其次,政府采购缺乏相关配置标准。财政预算获批之后,采购人提出合理需求并撰写采购文件。尽管“采购人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惩处早有明文规定,但是实际操作中,由于有关部门并未出台相关配置标准,采购人的需求是否合
3、理无据可依,结果是想买什么就买什么。美国联邦政府则出台了政府办公人员配备标准,不同级别有不同要求,并且严格执行,不得超标;连公务招待都有明确标准,每人不得超过15美元。当然,按照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要求,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审核采购人撰写的标书和需求是否合理,即本案中的抚顺市政府采购中心。但是,政府采购中心由于没有标准可依,也不敢随便得罪采购人,最后一道关口形同虚设。 再次,有法不依,监管不到位。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然而,本案的采购公告中明显指明品牌,除苹果
4、公司的iPodtouch4之外,此则招标公告的其他物品也指名道姓,这样公然违法的采购文件竟然堂而皇之地挂在了政府采购X站上,无人过问。不是没有法律,而是有法不依。而在美国违法必究的理念深入人心,近日美国纽约州长收受五张球票,都被罚款6万美元。近年来我国政府采购领域暴露的诸多问题,与监管不到位密切相关。 最后,采购暂停和中止制度缺失。《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六款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应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本案发生后,抚顺市财政局表示,尽管已经在2010年12月17日发布了中标公告,但还没有和供货商签署正式协
5、议,也没有付款,目前已经中止了这次采购。在目前法律框架下,由于没有明确的采购暂停和中止制度,采购人单方面中止采购有违法之嫌。在欧盟和英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中,对于哪些情况适用采购暂停、哪些条件可以中止采购行为、暂停或中止后的相关责任等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我国也应该尽快制定相关规定予以明确,以解决政府采购实践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形。 本案暴露的恰恰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一些关键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我国的政府采购阳光事业必将蒙上一层阴影。欧美等发达国家几百年的实践,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公共财政和政府采购制度,有许多地方值得我们学习借鉴。我国政府采购事业正在告别规模的
6、“野蛮生长”时代、进入规范的“阳光采购”时代,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其规范性和政策性,而不仅仅是规模的扩张。只有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监管,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才能使政府采购真正成为“阳光下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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