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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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规程SN/T1835-2006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规程Codesofemergentmanagementforfoodpoisoningatentry-exitport  目次  前言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祁军、李旭、刘振宇、魏永新、王蕾、郭秀华。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

2、了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的应急处理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涉及食物中毒的调查与处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789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所有部分)  GB/T5009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所有部分)  GB14938食物

3、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  3准备  3.1人员  通过食物中毒相关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检验检疫人员2人以上。  3.2文书  《口岸食物中毒报告登记表》、《口岸食物中毒个案调查登记表》、《口岸食物中毒调查报告表》、现场监督笔录、调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采样单、行政控制决定书、封条及《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国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规程》、常见食物中毒种类等工具书。  3.3采样工具  供采集食品的刀、剪、镊、吸管及盛放食品的无菌容器、塑料袋,供涂抹用的灭菌生理盐水、棉拭子若干,供采便用的采便管、运送培养基各

4、20支。供采集吐泻物的无菌平皿、采样棉球各10支、供采血用的一次性注射器灭菌试管各10支、75%的酒精、酒精灯、记号笔等。  3.4防护用品  白大衣或隔离衣、帽、口罩、手套等。  3.5快速检测  pH试纸1包、有机磷农药试纸等。  3.6取证工具准备  录音机、照相机、摄像机等。  3.7交通工具  调查处理车辆,保证2h内赶到现场。  3.8其他用品  温度计、计算器、相关急救药品、消毒药品、试剂、器材。  4程序  4.1接报与初报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出入境口岸范围内发生食物中毒/疑似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或)接收食物中毒/疑似食

5、物中毒病人治疗单位的报告后,应急处理人员应立即携带相关文件、器材、器械,赶到现场,进行初步核实,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调查并填写相关记录,同时向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检验检疫机构对发生在口岸管辖范围内的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应实施紧急报告制度。报告按照《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上报。  4.2现场处理措施  检验检疫机构在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报告后,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组织并协助医疗机构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对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关工具、设备

6、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组织进行现场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填写相关记录遵照附录B的规定进行,并报告上级检验检疫机构。  ——发现中毒范围超出口岸辖区范围时,应及时通知相关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向上级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在整个调查与控制过程中,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向上级检验检疫机构报告事件进展并根据指示

7、继续开展工作。  4.3检验  4.3.1采样  4.3.1.1样品种类  4.3.1.1.1食品:首先采取剩余食品,无剩余食品时,采食品包装或用灭菌的生理盐水洗涤盛过食品的容器取洗液,必要时采半成品或原料。  4.3.1.1.2涂抹:包括刀、墩、容器、冰箱、水池下水道口等可能直接或间接接触可疑中毒食品的物品,也可用刀刮物品表面取样。  4.3.1.1.3大便:应用采便管采祥。  4.3.1.1.4呕吐物:取呕吐物或洗胃液,呕吐物已处理掉时涂抹被呕吐物污染的物品。  4.3.1.1.5血液:怀疑细菌性食物中毒时采急性期(3d内)和恢复期

8、(2W~4W)静脉血3mL,同时采正常对照。  4.3.1.1.6食品加工人员带菌采样:采便、涂抹手、鼻、咽和有感染灶的皮肤等。  4.3.1.1.7特殊采样:如怀疑化学性中毒时应采血液和尿液。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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