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本人归责性要件的反思与重构

表见代理本人归责性要件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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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见代理本人归责性要件的反思与重构摘要:以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作为表见代理独立构成要件的“双秉要件说”,系以德同的权利外观责任为菽础,存在体系h的矛盾以及难以认定的弊端。我国《合同法》第49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文义并不包括木人归责忡,司法实践也不以木人归责性作为表见代理的独立构成要件。借鉴法国法上的表见理论,将木人与外观事实之闽的关联性内置于相对人“合理信赖”的因素,以由此形成的“新单一要件说”来阐释我国现行表见代理的规范,更符合立法R的以及司法现状。关键词:表见代理;表见理论;权利外观责任:川’归责性;合理信赖

2、Abstract:Tobeanagentofimputabilityasaformofindependentelementsofagencybyestoppel’’doubleelementstheory”,itisbasedontheresponsibilityofappearanceofrightsinGermany,thereisacontradictiononthesystemaswellasdifficulttoidentifydefects.Chinese"ContractLaw"Article4

3、9andtherelevantjudicialinterpretationofthetextofthearticleisnotincludedinanagentofimputabi1ity,judicalpracticenorasaseparateelementoftheconstituentofagencybyestoppel.ReferringtothetheoryofappearanceoftheFrenchlaw,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agentandtheappearan

4、ceofthefactsisbuiltintherelativeperson"'reasonablereliancefactor,inordertoforma"newsingleelement"toexplainourcurrentnormativeagencybyestoppel,moreinlinewiththelegislativepurposeandjudicialstatusquo.KeyWords:agencybyestoppel;appearancetheory;responsibilityof

5、appearanceofrights;imputabilily;reasonablereliance一、问题的提出表见代理的构成耍件一直是民法学上争论激烈的议题。在《合M法》起草过程中,学说上就己形成“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两种对立的观点:前奍认为表见代理的成立仅要求相对人无过失地信赖代理人享存代理权;[1]后者认为表见代理的构成除要求第三人善意无过失之外,还要求被代理人对权利外观的发生冇过失。[2]通常认为,两者均以代理权外观与第三人的善意信赖为必要,差别仅在于是否以“木人归责性”作为表见代理的独立构

6、成要件。1999年颁行《合同法》第49条规定,在发生无权代理时,如“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则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所作的概括,使先前学说上的争论并未因《合同法》的颁布而得到平息,反而造成学界对表见代理的构成继续争论不休。虽有观点认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耍件限于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外观事实,不包括被代理人的过错。[3]但是近年来,“双重耍件说”逐渐成为学说上的有力说:如有学者从表见代理的客观规范目的、历史解释及比较法解释出发,应将本人可归责性作为我国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由于本人可归责

7、性不能为《合同法》第49条的文义所包拈,因此只能通过漏洞填补的方式对艽予以完善[4];[5]也冇学者则认为,《合同法》第49条虽未明确要求法律外观系被代理人所造就,但应借鉴德国法,将非归W于被代理人之法律外观排除“有理由扣信”范阑之外,如此方才合乎表见代理之规范意旨。[6]还有学荞认为,木人的可归责性丼不处于《合同法》第49条的文义范围之内,似应当通过漏洞填补确立该要件。[7]另有学者认为,应依照徳国法上的权利外观责任基木理论,外结合代理制度的特别要求来构造《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8]此外,虽

8、奋学者认为,表见代理不应当以本人具奋过错为前提,伸.同时乂认为权利外观的形成极由本人引起的(Veranlassungsprinzip,诱因原则),两者之I川存在W果关系。[9]这实质上仍然属于木人可归责性的范畴。鉴于“双重要件说”现己蔚然成风,其有渐成通说之势。然而,主张“木人归责性”的学说外非没柯疑问,具体来说:(1)如何理解“可归责性”?以德国法上的权利外观责任为®础诠释《合同法》第49条,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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