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控申初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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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控申初查制度查是检察机关查处、打击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举报中心也就是控申部门进行初查是初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天然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控申初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检察机关;控申初查  初查是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履行检察职责的一项重要手段,当前初查的主体主要是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及举报中心。对于基层检察院而言,举报中心原则上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同时履行控告申诉检察职能及举报中心职能,因此,举报中心初查实际上就是控申部门进行初查。在工作实践中,由于受到

2、法律法规、业务考评机制、人员配备等限制,控申初查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初查工作的展开,未能达到法律赋予举报中心初查权的立法本意。结合工作实践,笔者尝试对现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建议。  一、控申初查的演变  控申初查最早见1985年1月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会议文件提出的“信访部门比较适合承办部分控告、申诉案件立案前的‘初查’,以便为自侦部门提供准确性高一些的案件线索”。该规定最早提出了“初查”的概念,并明确了初查制度最初存在的意义及任务,即为自侦部门提供准确性高一些的案件线索,也意味着控申初查并不能取代自侦部门的侦查行为。

3、  1993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加强举报工作的决定》,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大力加强初查工作,初查是消化的前提和立案侦查的基础……”对初查范围和过程进行了限制。  1996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明确了控申初查的范围及目的。  二、初查的必要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为了确保职务犯罪查处工作的正常进行,及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初查的优势极大地展现出来。初查可以更好地对举报线索进

4、行筛选、甄别以及获得职务犯罪的部分证据,为以后的立案侦查奠定基础。也有人认为过分强调初查,将导致侦查权的滥用,从而侵犯到被调查人员及有关单位的利益。事实上,法律法规关于控申初查的进行、手段都有严格的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进行初查并不会出现上述负面情况,联系当前办案情况,控申初查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对举报线索进行筛选  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五花八门,有些举报人对犯罪线索非常了解,甚至掌握了被举报人犯罪行为的部分证据,而有些举报人举报的内容则是道听途说,有时仅是本人的主观臆断。在这种情况下,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查,

5、可以对举报线索进行甄别,筛选出有价值的举报线索,便于自侦部门集中精力对大案要案进行侦查,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有利于去粗取精。  (二)有利于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人的举报动机多种多样,有些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及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有些则是出于个人私怨或单位内部派系斗争前来举报。这种情况下,被举报人的犯罪事实可能会被夸大化,甚至出现栽赃陷害的情况。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查有利于去伪存真,防止错案的产生,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有利于举报线索的规范化  由于举报人自身文化程度、表达能力

6、的原因,他们提供的举报线索材料呈现出虚虚实实、纷乱混杂的情况,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可以使原本无序、单薄的举报材料具体化、详细化、规范化,有利于接下来自侦部门侦查工作的正式展开。  (四)有利于实名举报的答复工作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的,属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除通讯地址不详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这就要求对于实名举报的线索,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答复举报人,不立案的还应将不立案理由告知举报人,如举报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由侦查监督部门对复议

7、申请进行办理。在工作实践中,很多实名举报人不接受检察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结果,而要求以具体的事实、明确的证据来答复,如被举报人究竟有无职务犯罪行为,行为所涉数额究竟有多少,是否达到立案标准等等。不能清晰答复举报人的话,容易引发其不满情绪,从而导致反复上访、越级上访,也将挫伤群众举报积极性,查是检察机关查处、打击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举报中心也就是控申部门进行初查是初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天然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控申初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检察机关;控申初查  初查是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履行检察职

8、责的一项重要手段,当前初查的主体主要是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及举报中心。对于基层检察院而言,举报中心原则上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同时履行控告申诉检察职能及举报中心职能,因此,举报中心初查实际上就是控申部门进行初查。在工作实践中,由于受到法律法规、业务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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