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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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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正当防卫的界定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在及时制止不法侵害,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此,我们只有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原则界限,才能运用好这把正义之剑。 一、正当防卫的定义 关于正当防卫,我国早在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79刑法”)中已有规定,可惜“79刑法”对于正当防卫的界定模糊,司法实践中又对防卫人太过苛求,因此1997年3月14日由全国人大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97刑法”)第二十条中对此立法作了重
2、大修改。“97刑法”对于正当防卫明确规定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公民享有正当防卫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随时、任意实施防卫。正当防卫是一种非紧急状态不产生的权利,它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以下5个条件: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不法侵害必须客观存在;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 (3)正当防卫
3、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针对没有实施侵害的第三者; (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意图;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三、不属于正当防卫的几种非法防卫行为 非法防卫行为是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行为,与正当防卫有着“罪”与“非罪”的本质区别,但常被混淆为正当防卫,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假想防卫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客观存在,若不法侵害实际上并不存在,但行为人误认为
4、存在而进行所谓的“防卫”,或者对第三者实行的非不法侵害,误认为是不法侵害而加以“防卫”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就是假想防卫。比如某甲在小巷里正常行走,发现后方有一人某乙正在朝自己加速走来,看此人身材魁梧、面相凶恶,手里还拿着铁锹,以为他是要向自己行凶,于是随手捡起一块石头向其头部砸去致其重伤。此时不法侵害并未客观存在,只是行为人以为存在,属于假想的存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防卫就属于假象防卫。 由于假想防卫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认识错误而产生,所以,应该按照事实错误的原则进行处理:依当时情况,如果属于行为人
5、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按过失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属于不可能预见的情况,依照意外事件处理。 (二)防卫不适时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那么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实行的所谓“防卫”不满足此“正在进行状态”,就属于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比如为防止即将成熟的蔬菜瓜果被偷而提前在蔬菜瓜果上喷洒剧毒农药;再如被恶意打伤后昏迷,待清醒后跑去打人者家中将其也打伤等等,如果因此发生严重后果,就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针对
6、第三人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针对没有实施侵害的第三者。因为不法侵害是由不法侵害人直接实施的,只有针对其本人进行防卫,使其不法侵害行为不能继续实施,才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如果针对的是第三人,就会形成新的不法侵害,性质也就起了变化。 对于针对第三人实施“防卫”的,应根据不同情况来处理:所谓“防卫”如果是故意针对第三人的,应视为故意犯罪,“防卫”人致第三人死亡的也不构成防卫过当,而是构成故意伤害犯罪;所谓“防卫”如果是由于认识错误,误以为第三人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的,则可以假想防卫
7、论处。 (四)缺乏防卫意图 实行正当防卫,就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因而在实践中,下列几种情况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1.防卫挑拨 正当防卫必须真正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意图,如果行为人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故意向对方挑衅,诱使其实施不法侵害后借口“防卫”来加害对方,如故意用言语激怒对方,等对方一动手立即以“防卫”为由大肆报复。那么由于这种行为缺乏真正的防卫意图,主观上有加害他人的犯罪意图,所以只能定性为特殊形式下的故意犯罪行为,即防卫挑拨。 2.互相斗殴 互相斗殴是指双
8、方都存在非法侵犯对方的意图,从而发生互相侵害的行为。由于互相斗殴的双方在主观上都有加害对方的故意,都属于不法侵害,所以也就没有防卫者和侵害者之分,自然也就与正当防卫区别开来。 在互相斗殴中,可能有先后动手之分,但是,我们不能单凭这一点就改变其相互斗殴的性质,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例外:一方本无侵害对方的故意,完全是迫于对方的不法侵害而还手;一方已退出斗殴现场,而另一方不但穷追不舍,甚至还加大侵害力度,此时情况就发生了变化,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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