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民事责任承担10条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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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民事责任承担10条裁判规则2016-05-30整理/甘国明转载需经授权,并于文首注明作者与来源1.监护人将未成年学生送至学校学习,其监护职责并未转移到学校;监护人如果想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学校,必须与学校达成明确的委托约定;没有明确的委托约定,不能推定学校接受监护人的委托,对到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承担起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吴某诉朱某、曙光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12期)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学校不能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对监护人的范围规定很明确,监护关系不容随意设立或变更。故监护人将未成年学生送至学校学习,其监护

2、职责并未转移给学校;学校也不因接受米成年学生到校学习,自然而然地承担起对该学生的监护职责。监护职责吋以因委托而转移。监护人如果想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学校,必须与学校达成明确的委托约定。没冇明确的委托约定,不能推定学校已经接受监护人的委托,对到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承担起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本案曙光学校是一所民办寄宿制小学。与其他实行走读制的学校和比,寄宿制小学只是在学校内部的管理上有所扩展,并未改变其对学生承枳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本质。而学校内部管理上的变化,并不必然导致未成年学生监护职责的转移。在曙光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的入学协议屮,没奋约定家松委托学校对未

3、成年学生履行监护职责。因此,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曙光学校没有监护职责。2.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学校虽然没有监护职责,但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学校履行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不当,以至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加害其他未成年学生的,除加害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外,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吴某诉朱某、曙光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12期)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吴某是在曙光学校的寝室内休息时,被朱某扔的橘子砸伤石眼。致害人朱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朱某致伤他人,朱某的监护人依法是当然的赔偿主体。曙光学校里然对在校未成年学生

4、没有监护职责,但冇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屮,曙光学校如果无过错,则不是木案的责任承担主体;如果宥过错,就会成为木案另一责任承担主体,承担与其过错和应的赔偿责任。吴某在2004年12月17H晚10时许受到伤害,此时早已是寄衍学生熄灯就寝的吋间。按照曙光学校的管理制度,学校里专门负责学生生活的老师应当对未成年学生的就寝情况进行巡视。事实证明,吴某、朱某等人超过规定时间未入睡,对这一异常情况,曙光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并管理,以致本可避免的伤害事故发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曙光学校不仅未给吴某提供及时冇效的治疗措施,且滞后10多天冰向监护人通知吴某受到

5、伤害的情况,以致吴某伤情加重。曙光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没有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主观上有一定过错,理当成为木案又一责任承担主体。1.学校等教育机构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对学生仍然负有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教育机构在校外活动中未尽法定义务,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后,又以与他人订立合同为由推卸应负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黄某某诉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小学、广东省三茂铁路国际旅行社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9期)广州市屮级人民法院认为:京溪小学组织全校学生进行涉案春游活动,里然其与三茂旅行社签订的《广东省岡内旅行组团合同》中约定宥由三茂旅行社负责

6、活动期问对学生进行管理、保护的内容,但通过合同设置三茂旅行社的义务,并不意味着免除或减轻京溪小学的义务。京溪小学作为专业的教育机构,无权任意转移自己教育、管理、保护本校学生的法定义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京溪小学的老师将学生交给导游后,即脱离学生自行参加三茂旅行社组织的活动,没奋在春游活动中全程陪伴、保护学生。一方而,三茂旅行社不是专门的教育机构,而是专业的旅游机构,其服务的对象一般是成年人,即使有少部分米成年人参与旅游,也往往是在成年人的陪伴、保护之卜。因此,旅游机构及其导游一般不具宥管理、保护未成年人的经验,不了解未成年人的特点,尤其缺乏组织大规模的未成年人集

7、体活动的能力。另一方面,京溪小学组织该次春游,是教育机构组织学生进行校外活动,并非让老师度假,在校外活动中对学生进行管理、保护仍然是老师的职责。京溪小学在本次活动屮组织老师自行游玩,让学生自由活动,将大量米成年人交给缺乏专业经验的导游进行管理,显然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综上,黄某某在涉案春游活动中被风筝支架扎伤眼睛,京溪小学对此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膻行应尽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利用其掌握的学生档案等信息帮助他人侵害学生权益的,与实际侵权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载《

8、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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