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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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监考人员是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负责在国家司法考试过程中监督应试人员考试,并依照规定权限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各考点按规定条件选聘、培训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认真学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规定,全面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三条 监考人员进入考场时须佩带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    第四条 司法考试考点设总监考人一名、副总监考人若干名。总监考人职责为:  (一)负责本考点的监考工作;  (二)依照规定权限处理考

2、试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和违纪行为;  (三)组织、检查、验收答卷的封装;  (四)向上级司法考试机构提交监考工作报告。    副总监考人负责协助总监考人管理本考点的考务工作。    第五条 考点设流动监考员若干。流动监考员的职责为:  (一)负责考场外秩序及联络事宜,配合各考场监考人员处理各种突发情况;  (二)检查、监督考场监考人员的工作;  (三)配合监考人员处理应试人员的违纪行为;  (四)替换场内监考人员;  (五)总监考人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考场内的监考人员应于每场考试开考前规定时间内到达监考办公室领取试

3、卷,并在检查试卷密封情况后签字确认。    监考人员领到试卷后须直接到达考场,不得携卷去其他任何地方。    监考人员严禁自行调换监考考场.    第七条 监考人员在应试人员入场前应检查、清理考场。    第八条 监考人员应引导应试人员准时进场入座,并负责查收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包括书籍、资料、笔记、报纸、稿纸及电子设备、通讯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检核证件,宣布考场规则和考试要求,宣读注意事项。    第九条 监考人员不得擅自提前或者推迟考试开始时间。    第十条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禁止迟到应试人员进场。    考试

4、开始六十分钟内,不准应试人员交卷出场。    第十一条 各场考试开始前5分钟,监考人员应面对应试人员启封试卷袋,并逐份清查数量,发现问题的,应立即向总监考人报告。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指导应试人员按要求填写准考证号和姓名,并逐个核对应试人员填写(填涂)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其所持的准考证一致,应试人员是否与其准考证上的照片相符,其他证件证明与准考证是否一致。    无准考证或人、证不符的,应停止其考试,交考点总监考人处理。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将缺考人员和考试时间结束前退场人员的试卷、答题卡及时回收。    监

5、考人员应在缺考人员试卷、答题卡上注明"缺考",并填写(填涂)准考证号,并由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由于考生原因造成试卷、答题卡损毁、脏、皱的,均不予更换。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或暗示,对应试人员就试题印刷不清提出的询问,应当众解答。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发现应试人员有作弊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按规定的权限进行处理,同时将作弊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将证据妥善保存备查,并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要关心、爱护应试人员,发现应试人员突患疾病,应当及时通知考

6、场外的工作人员陪同考生去治疗。应试人员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劝说其停考就医。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期间不得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题、做题或进入其他考场,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    第十九条 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给予应试人员时间提示。    第二十条 考试时间终了,监考人员应明确要求应试人员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答题卡)翻放在桌面上等待收卷;全部试卷回收前不得离场。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回收、清点试卷应按自小号到大号顺序排列;发现应试人员将试卷携带出考场的,应立即追回,缺少试卷的,应立即报告总

7、监考人。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回收本考场试卷完毕后,应立即由两名监考人员将将试卷送至考点监考办公室集中封装。    第二十三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清理考场。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按规定认真逐项填写有关表格;全部监考工作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提交监考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相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给考试工作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有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于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5年7月1日起施

8、行。司法部2004年7月1日发布的《监考规则》同时废止。[感谢阅读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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