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七、监考教师考场工作规则.doc

五十七、监考教师考场工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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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师范大学监考须知(考场用)为严肃考场纪律,规范监考制度,请监考教师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以下监考工作规则:一、提前15分钟到达指定考场参加监考,将本场考试时间写在黑板上。二、考前必须认真核对考生的学生证(或身份证、学院出具的证明)。三、在考前清点试卷,试卷份数应大于或等于本考场学生人数。若同场使用A、B试卷,应将试卷交替发放。四、必须在考前3分钟时向全体学生宣读《上海师范大学考场指令》。五、禁止迟到30分钟及以上的学生进入考场,不允许其参加本场考试。六、除试卷印刷问题外,不回答任何与试卷内容有关的问题。

2、七、监考教师如发现学生有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行为时,应当场确认,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在试卷上注明“违规”字样,并将其违纪、作弊事实如实记录在《上海师范大学监考记录》上,连同其试卷、证据等材料一并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员。任何教师不得袒护作弊和违纪学生。八、考试结束时,即刻宣布停止答题。全体监考教师应密切配合、注意维护和控制考场秩序并令学生把试题纸、答题纸及草稿纸整理好放在桌上,待教师收齐并清点无误后安排学生有序退场。在此过程中,若有不听劝阻、继续答题或有抄袭、对答案者,均视为作弊行为。九、在第一时间将试卷和填写完

3、整的《上海师范大学监考记录》送交有关学院。十、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接听手机或收发短消息,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暗示学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上海师范大学教务处2014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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