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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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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农村生态与环保建设管理办法加强农村生态与环保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农业生产环境,逐步提高农村环境监管能力;为建设生活富裕、人地和谐、生态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环境安全保障,结合国家启动的“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和我省实施“绿色广东”的战略部署,围绕我区做大做强镇域经济的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为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相关责任单位每年都要结合部门工作职能,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和工作目标;区政府成立专门的工作督查领导小组,针对本办法落实情况,每年实施一次工作考核,并纳入当年的工作实绩考核范围。第二章
2、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第三条由属地的镇(街道)牵头,规划、环保、建设、农业、卫生等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全面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农业生产环境。第四条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的基本目标:经过10年左右时间的努力,基本上消除农村的“脏、乱、差”现象,建立比较完善的农村基础设施体系,实现“五化”:道路硬化、村庄绿化、路灯亮化、卫生洁化、河道净化。第五条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基本要求(一)每个镇(街道)至少要建成一座生活污水处理厂;(二)每个村有一支环卫队伍,有一套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公约和环境卫生保洁运行管理制度,有一批垃圾收集池、箱(桶
3、),垃圾集中定点堆放、及时清运处理,村路两侧、河道、水塘等无随意倾倒垃圾现象。第六条农村综合整治的基本保障(一)区委宣传部门要发挥宣传主导作用,引导有关新闻媒体大力开展村庄综合整治工作的宣传,争取广大农村居民的支持。(二)大力推进农村领导干部的素质培训教育工作,转变村领导的管理观念,提高其对农村综合整治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其贯彻执行的主动性。(三)建设部门、镇(街道)跟区政府,村跟建设部门、镇(街道)签订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责任书,实施每年考核制度,并把履行责任情况作为考核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实绩的内容之一。第七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工作(一)建设部门
4、牵头,各镇(街道)、规划、环保部门积极配合,全力推进镇(街道)一级的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二)各镇(街道)牵头,规划、建设等部门密切配合,逐步完善城乡排污管道的铺设工作,实现雨污分流。(三)各镇(街道)牵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全力推进农村人畜分离工作,为农村创建健康、优美的人居环境。(四)各镇(街道)大力建设村庄硬底化道路。(五)各镇(街道)牵头,建设等有关部门配合,建立农村垃圾的收集、清运系统,避免农村垃圾污染环境。(六)各镇(街道)牵头,卫生等相关部门配合,投入足够资金建造农村公厕,保证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0%以上。第八条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
5、点工作各镇(街道)各选择一至两个基础条件较好的村做建设新农村的试点工作。制订村庄建设规划,把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和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农业生产清洁化、城乡环保一体化、村庄发展生态化等内容纳入规划之中,因地制宜、因村制宜,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努力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通过设立试点村开畏综合整治,在总结试点村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区农村推广。第三章农村水利建设与水源保护第九条加强围田区农村排涝规划与建设(一)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重新系统规划区内所有排涝区域。(二)依照规划要求,新建、疏浚排涝渠网,新建、改造排涝站等配套工程设施。(三)
6、整合原有排涝站人力资源,提高效率,降低运行成本,实现农村排涝与城镇排涝体系相结合。第十条开展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一)因地制宜合理做好排灌工程规划建设,采用新建和旧站改造相结合方式,逐步提高排灌效益,保障农村农田实现“涝能排、旱能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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