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所得物的替代物赃物性质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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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所得物的替代物赃物性质的丧失关键词:犯罪所得物/替代物/赃物性质内容提要:各国刑事立法、判例和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所得物的替代物的赃物性质有不同立场,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中间说。肯定说完全肯定犯罪所得物的替代物的赃物性质,使本罪处罚范围过于扩大。与此相反,否定说则完全否定犯罪所得物的替代物的赃物性质,使处罚范围过于缩小。中间说则部分肯定部分否定犯罪所得物的替代物的赃物性质。从法益保护思想出发,应当以是否丧失同一性为标准进行判断。犯罪所得物的替代物一般地失去同一性,因此丧失赃物性质。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由于犯罪所得物保持了物的同一性而保有赃物性质。2006年9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对刑法第312条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罪做出修改,①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把本罪犯罪对象由过去犯罪所得的赃物修改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②这里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就是本犯取得的财物。通说认为,犯罪所得的物本身可以成为本罪犯罪对象。但是,在犯罪社会学上,犯罪人在取得财物后往往要对财物进行转移、变卖、变现等的处分。那么,作为经过处分后的犯罪所得物的替代物是否仍然可以成为本罪犯罪对象,以及在多大范围内犯罪所得物的替代物可以成为本罪犯罪对象存在疑问。一般而言,犯罪所得物如果失去同一性,就丧失赃物性质。例如犯罪所得物因为加工、附合等成为新的物品

3、,就丧失赃物性质。然而对于犯罪所得物的替代物的性质,即处分犯罪所得物所产生的金钱等替代物能否认定为赃物,各国刑事立法、判例和刑法学理论表现出不同态度。本文试从比较法的角度,结合我国立法实际,探讨犯罪所得物的替代物的性质,以使本罪处罚范围更加明确。一、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对立对于盗窃物品替代物的性质,英国法与德国法表现出明显对立的态度。英国法广泛地承认盗窃物品替代物的赃物性质,从而使本罪处罚范围非常广泛。与此相反,德国法则对此持消极态度,完全否定盗窃物品替代物的赃物性质,使本罪的处罚范围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在英国刑法上,广泛承认着盗窃物品替代物的赃物性质,即认为无论是赃物的直接替代物还是间接替代

4、物,也不论是否失去物的同一性,都构成赃物。英国1968年盗窃罪法关于有关盗窃物品罪适用范围的第24条第2款规定,除了本犯盗窃的物品以及其一部分不论是否保持原有状态都是盗窃物品外,本罪盗窃物品还包括作为处分或者变现盗窃物品或者体现盗窃物品的物的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的收益,直接或者间接体现或者在任何时候曾经体现窃贼管理的盗窃物品的任何物,以及作为任何处分或者变现盗窃物品处分人处分盗窃物品以及体现这些物品的物的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的收益,直接或者间接体现或者在任何时候曾经体现盗窃物品处分人管理的盗窃物品或者盗窃物品的任何部分的任何物品。英国学者对第24条第2款的适用作出如下说明:A通过诈骗或者敲诈勒索

5、取得一辆汽车,然后以1000英镑卖给B,那么,汽车和现金现在都是盗窃物品。现金成为盗窃物品是因为作为变现或者处分汽车所得的收益,直接体现了在窃贼A管理下的最初的盗窃物品即汽车,因此,A把1000英镑中的500英镑给了C。C明知这500英镑体现了最初盗窃物品的一部分而接受了这些钱,C可被控处分赃物罪。③如果C用这500英镑买了架照相机,照相机一旦在C的管理之下就成为盗窃物品,因为照相机作为变现或者处分体现最初盗窃物品的物的一部分所得的收益,间接地体现了在处分人管理下的最初的盗窃物品。E明知照相机体现了C管理的盗窃物品的一部分,并从C那里接受了该照相机,E可以被判处分盗窃物品罪。然而,如果F

6、从E那里接受了该照相机,不知道照相机体现了最初的盗窃物品,而且把照相机卖掉取得现金,F所取得的现金将不会成为盗窃物品,因为F缺乏犯罪故意,F不是处分人,所以该现金不再是变现或者处分最初的盗窃物品的收益,不再体现处分人管理下的最初的盗窃物品,因此,如果G从F那里接受了该现金,G不能被判处分盗窃物品罪,尽管他知道所有的重要事实[1]p386。显然,英国刑事立法和刑法学说都认为不仅盗窃物品直接的替代物不丧失赃物性,而且盗窃物品间接替代物也具有赃物性质。换言之,只要某物是盗窃物品的替代物,即使完全丧失同一性也不影响该物的赃物性质。英美法的立场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使处罚范围没有边际。因为,根据这种

7、立场,不仅本犯犯罪所得物是赃物,直接代表赃物的替代物也是赃物,而且直接代表赃物替代物的物即间接代表赃物的替代物仍然是赃物,因此,在逻辑上赃物范围会以此方向不断扩大,没有任何限制。其次,在本罪罪质上更注重事后共犯的性质。尽管英国把本罪放在财产犯中,认为是侵害财产法益的犯罪,但是毋宁说英国法更重视本罪事后共犯的性质。在立法历史上,英国1692年的刑事立法把本罪作为事后从犯的一种进行处罚,直到1827年才开始作为独立犯罪规定。在本罪罪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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