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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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部规划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第6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农业部规划管理办法》附件农业部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第三章起草第四章衔接和论证第五章报批和发布第六章实施第七章监督第八章附则1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履行好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农业部编制和实施农业农村经济各类规划的职责,充分发挥规划在农业农村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推进农业部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

2、、《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规划[2007]794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强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农计发[2006]1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划对象。本办法所称规划,是指农业部及部内有关司局为指导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而编制的各类规划。第三条规划类别。规划包括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重大工程建设规划。11总体规划是指以全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其他各类规划的重要依据,规划期原则上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一致;专项规划是指以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某

3、一行业、某一领域或某一产品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区域规划是指以特定区域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重大工程建设规划是指以公益性、基础性的基础设施、装备条件等建设为内容编制的规划。第四条管理体制。规划管理工作实行农业部常务会领导下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农业部常务会审议决定年度规划立项、重大规划审批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发展计划司是农业部规划归口管理司局,负责规划编制、发布与实施过程中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他各司局负责本行业或领域相关规划的编制、实施等工作。第五条编制主体。规划归口管理司

4、局牵头组织编制总体规划,跨行业或领域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重大工程建设规划;有关司局根据职能分工,牵头组织编制本行业、领域或产品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重大工程建设规划。第二章 立项第六条立项申请。农业部各司局编制的规划,均须在每年8月底前向规划归口管理司局提交规划立项申请,填写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规划期、牵头与参与编制单位、规划类别、规划主体内容简介、编制完成时间、审批方式等内容的规划立项申请表,并提交规划立项前期研究报告。11需由国务院审批的规划,在部内已确认立项的基础上,于每年10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

5、革部门提出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申请,由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拟定国家级专项规划年度审批计划,于每年12月前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后编制。基础工作不深入,不能在一年内完成编制任务并履行上报审批程序的规划,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国务院专项规划年度审批计划申请。第七条立项条件。提出规划立项申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中央文件对编制规划有明确要求或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二)中央领导对编制规划有明确批示;(三)农业部文件对编制规划有明确要求、部常务会已形成决定或部领导有明确指示;(四)关系农业农村经济发

6、展全局、司局办公会形成决定认为有必要编制规划,并向分管部领导请示且得到批准;(五)争取或落实中央投资需要以规划作为依据。工作涉及面窄,或任务周期不超过2年,或能够以指导意见等形式安排部署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第八条立项审批。规划归口管理司局对规划立项申请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后,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农业部年度规划编制计划(草案),报农业部常务会审定后以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印发执行。11第三章 起草第九条前期准备。编制规划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有关课题研究等工作。第十条社会参与。规划编制牵头单位在规划起

7、草过程中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农民群众、地方农业部门、专家学者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等各方面意见。涉及农民群众、法人及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划,应主动征求其意见;有条件的要鼓励其直接参与规划编制。第十一条规划文本。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文本的内容一般包括规划对象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及环境条件、指导思想和原则、发展思路和战略、规划目标、区域布局、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重大工程建设规划文本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与建设依据、建设现状、建设思路、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建设布局、建设内容与标准、投资

8、测算与资金筹措、实施步骤、效益分析和保障措施等。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环境影响报告书。11第四章衔接和论证第十三条规划间衔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重大工程建设规划的发展建设目标、任务、布局等要与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各类规划的现状表述、发展趋势判断、主要指标预测、政策措施等要相互衔接。第十四条部内衔接。规划涉及其他司局职责的,规划编制牵头单位应当将规划草案送有关司局进行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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