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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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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票据结算和发行债券会计处理的规定
2、第1根据现行银行结算办法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现对国营施工企业实行票据结算和发行债券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增设“178应收票据”、“658应付票据”两个科目。 1.“应收票据”科目 (1)“应收票据”科目核算企业因结算工程价款、对外销售材料、产品,提借劳务、作业等而收到的各种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收到的转帐支票,不属于应收票据,不在本科目核算。 (2)企业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票面金额,借(增)记本科目,
3、贷(增)记“工程结算”科目。企业收到的用以抵减应收帐款的商业汇票,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应收工程款”等有关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增)记“结算户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如果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因承兑人无力支付而被银行退回时,应借(增)记“应收工程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3)企业将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贴现,按扣除贴现息以后的净额,借(增)记“结算户存款”科目,按净额小于商业汇票票面金额的差额,借(增)记“管理费用”科目,按商业汇票票面金额,贷(减)记本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
4、,如果因承兑人的银行存款不足支付,申请贴现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和支款通知时,借(增)记“应收工程款”等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4)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逐笔记录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出票期、票面金额、付款人、承兑人的名称,到期日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金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应收票据登记簿”内逐笔注销。 2.“应付票据”科目 (1)“应付票据”科目核算企业购买材料物资等,对外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5、 (2)企业购买材料物资等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借(增)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企业开出、承兑用以抵付应付购货款的商业汇票,借(减)记“应付购货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借(增)记“管理费用”科目,贷(减)记“结算户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到期票据的付款通知,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结算户存款”科目。 (3)企业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登记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
6、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二)增设“941应付债券”科目。 1.“应付债券”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发行的债券本金和应付的利息。 2.企业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经批准发行债券所收到的款项,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应付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的资金分别核算: 应用企业专用基金支付的利息,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应由债券筹资建设项目新增利润支付的利息,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3.企业为补充流动资金发行债券所收到的款项,借(增)
7、记“结算户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应付的债券利息,按规定应计入企业管理费的,借(增)记“管理费用”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企业为补充流动资金不足,发行内部债券应支付的利息,相当于同期流动资金借款利息的部分,按规定列入施工生产成本,借(增)记“管理费用”科目,贷(增)记本科目;超过流动资金借款利息部分,按规定应从企业留利中解决,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4.支付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手续费及债券印制费,应区别债券所筹资金的用途,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或“管理费用”科目
8、,贷(减)记“专项存款”或“结算户存款”科目。手续费和印制费不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5.债券到期归还本息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属于用企业专用基金归还债券本息的,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属于按国家规定,经批准用发行债券资金筹建的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债券本息的,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结算户存款”科目;同时,借(增)记“利润分配-归还专用借款的利润”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企业发行内部债券,经批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债券到期,只能用企业自有资金归还本息,借(减)记
9、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属于用流动资金归还债券本息的,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结算户存款”科目。 6.企业核销委托发行债券的手续费及印刷费等,属于用新增利润核销的,借(增)记“利润分配-归还专用借款的利润”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属于用专用基金核销的,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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