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占有及其分类与财产犯罪侵犯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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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占有及其分类与财产犯罪侵犯的法益摘要占有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在分析刑法上的财产犯罪时,已经引入占有的概念来进行研究,根据犯罪行为是否破坏占有关系,可以分为夺取型犯罪与毁弃型犯罪。但刑法中对占有理论的引入还处于较为宏观的层面,若从民法占有分类的角度来分析财产型犯罪,可以解决诸如盗窃罪的被害人窃回自己所有的被盗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以及它与黑吃黑的区别等问题,于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也有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占有分类财产犯罪法益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度安徽广播电视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基金项目《占有分类视角下财产犯罪侵犯的法益研究》(项目编号qn15

2、-10)终结性成果。:D920.4:ADOI:10.19387/j.ki.1009-0592.2016.11.323  一、民法和刑法中占有概念比较  占有概念始于民法,占有首先是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而存在,对于所有权来说,占有的作用是确定所有权的效力问题。更重要的是我国物权法增设了占有制度,占有作为物权法中的一项制度,在物权体系中又具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和地位。确立占有制度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占有制度的社会功能极为丰富,一般而言,占有能以占有保护请求权形成对占有事实本身的保护,从而实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确定人与物之间正常关系的功能。民法上创设占有概念的根本目的是确定事实

3、状态的占有人对物所享有的权利,基于民法是私法的特质,民法上的占有要求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合法性。因此,作为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民法,强调的是占有本身的状态和对占有对象性质上的合法性,没有权利基础的非法占有不被民法所保护。合法财产的一体保护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占有作为我国物权法新增设的内容,当然也必须符合这个立法精神。但在确定占有的合法与否之前,若没有证据证明占有的非法性,根据对现有秩序维持的法律效果,对于该占有,原则上应当推定其为合法占有。  在《物权法》设立占有制度的根本目的上,学者均已达成共识,其主要在于从法律上确立占有者的利益是合法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实际问题中,在把这

4、种推定享有的合法的利益与所有权和他物权等权利相矛盾时,无疑占有无法对抗所有权之类的本权利。所有权遇到非法占有的情况下,当然有要求返还原物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在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相对抗时,显然有权占有权利人可以要求无权占有权利人返还,即占有返还请求权。  与民法不同,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不仅是合法的,也保护非法的。刑法作为公法,一方面要保护法益,另一方面还有规范保护的功能,对现有状态的维护。因此,在刑法上的占有也有保护法益和维持秩序的功能,例如,对于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他人财物等,虽然占有人采取犯罪手段取得财物,虽是非法占有,但也不容许任何人侵犯,即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的占有仍然需要通过刑法

5、予以保护,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私力对侵害财产的犯罪行为进行救济,即不得以暴制暴。法益与合法权益并非等同概念,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是一种法益,即刑法要保护这种占有,不允许他人非法侵犯这种占有,而不意味着主体的占有本身是合法的。因此,即使是盗窃、抢劫他人非法所得的,也是侵害了财产犯的法益。行为人必须通过法律所设定的程序来进行还原到原有状态,而不能由当事人或他人肆意通过私力手段改变这种占有。如甲抢劫乙的财物,丙得知后从甲处盗窃乙的财物归还给乙,或者据为己有,是为黑吃黑,丙的行为无疑是非法的,达到盗窃罪标准的话当然构成盗窃罪。其立法目的即是防止公民通过私力手段对犯罪行为进行救济,

6、这是对社会秩序的再度破坏,这种私力救济也会让原本的非法状态变得更加混乱。  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秩序的稳定是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方面,因此,在刑法规制范围内,即使是法律禁止占有的违禁品禁止或流通物,除了通过公力救济依法没收外,他人不得随意侵害,否则就是对社会秩序的扰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了诸如收购赃物罪、洗钱罪等,都说明即便是非法的利益和状态,也不允许他人随意侵害。在我国黑吃黑和盗窃、抢劫毒品等行为同样构成犯罪的理论基础也在于此。  二、占有制度在刑法中的价值  占有制度在刑法中的价值主要通过在定罪时对财产犯罪的认定中体现出来,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刑法罪名的认定起到主导作用。一是部分财产犯罪

7、的定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此处的非法占有目的是犯罪所必须的主观方面,此处占有对于刑法的价值是帮助分析罪与非罪。二是对占有这个事实状态的认定还决定着某些罪名的区分,即此罪与彼罪的区分。第三方面主要体现在对侵犯占有的财产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确定。  (一)占有制度对刑法定罪中罪与非罪的价值  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刑法分则财产犯罪中部分罪名的必备条件,即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不能构成相应的犯罪,此为目的犯,有学者认为成立盗窃罪、诈骗罪等须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我国现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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