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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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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客观诉讼与行政诉讼性质及制度模式辨析 内容提要: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从性质上讲属于权利救济制度,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应以强化主观诉讼功能为核心目标,同时谨慎而有限度地吸收客观诉讼。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是大陆法系行政诉讼法学者对行政诉讼类型的学理划分方式,但是由于不同国家行政诉讼制度体制有别,致使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的范围和含义有所差异。对具有代表性的法国和日本行政诉讼制度及其理论进行对比分析,有益于厘清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的具体内涵。 诉讼结构决定诉讼功能,行政诉讼类型的不同在一定程度决定了诉讼功能的差异,进而产生不同的行政诉讼制度模式。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并非法律上的概念,而是法学研究术
2、语,其概念是由法国波尔多大学教授莱昂。狄骥(Duguit)所创立,后经德国、日本学者借鉴在行政诉讼法学研究中广泛使用[1].但是由于各国行政诉讼产生的历史背景及体制不同,致使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的范围有所差异。 一、引言 法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行政诉讼类型,但理论界根据诉讼标的的性质的不同,将行政诉讼划分为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诉讼类型,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是学者根据诉讼目的的不同,而对行政诉讼类型进行的划分方式。就其制度设计而言,法国行政诉讼制度则以客观诉讼为主,侧重于客观法律秩序的维护,而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制度主要围
3、绕主观诉讼设计,侧重于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在行政诉讼中发挥着不同的结构功能,其区分实益在于立法中应根据各自的性质而设计不同的诉讼程序规则。17 近年来,实践中出现大量公民和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监督行政合法性而提起的行政案件,法院几乎都以原告不具有起诉资格而被驳回[2].针对目前立法对公共利益保护和客观法律秩序维护的缺位,近年来有学者呼吁在我国引入客观诉讼制度[3].但是,就笔者所观察,国内学者对作为分析框架的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一词存在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我国现有的行政诉讼法尚未确立客观诉讼制度,亦有学者认为我国现有的行政诉讼法确立的本身就是一种客观诉讼制度。 二、主
4、观诉讼与客观诉讼概念辨析 (一)法国学者的定义——以诉讼标的的性质为出发点 法国的成文法律并没有对行政诉讼类型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由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同,法院在审理中适用的诉讼程序和诉讼规则也不相同。为了便于实践审判和理论研究,法国学者提出了诉讼类型的划分方式。法国理论界对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主要有两类,一是根据法官裁判权的大小,将行政诉讼划分为撤销诉讼、完全管辖之诉、解释诉讼、处罚诉讼四类,二是根据诉讼标的性质的不同,将行政诉讼划分为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本文讨论中将以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为主,同时结合前一种划分方式。17 法国学者莱昂。狄骥认为,行政诉讼的性质,主要取决于法院所要解
5、决问题的性质。因此,他根据诉讼标的的性质不同,将行政诉讼分为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两类。该项分类的前提是区别主观的法律规则和客观的法律规则。法国行政法学者莫里斯。奥里乌认为,在以公共行政机关及其权力的组织为目标的行政法中,一切涉及行政组织的法都是客观法(规则),而一切涉及公共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法,在产生公务管理的法律关系中,都是主观法(规则)[4].狄骥认为,如果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状态是主观性的,那么行政诉讼就必须是个别性的。只有当行为本身具有客观性的特点的时候,才可能提出客观性的行政诉讼[5].根据该见解,行政行为违反了客观的法律规则而侵犯了公共利益和客观法律秩序时,提起的诉讼为客观诉讼,例
6、如越权之诉;而行政行为仅仅侵犯了原告所独享的权利,此时提起的诉讼为主观诉讼,例如行政赔偿诉讼。 在法国,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的区分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诉讼标的的性质不同,即主观诉讼的诉讼标的是违反主观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地位的行为,而客观诉讼的诉讼标的是违反客观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地位行为。第二,原告资格不同,主观诉讼的当事人为某项具体权利受到侵害的人,而客观诉讼的当事人为利益直接受到侵害的人。在客观诉讼中,“任何利害关系人,哪怕只是同这种行为之间有一种道德的、间接的关系,都可以向行政法院提出起诉。这种诉讼的目的也不再是保护公民的主观权利。”[6] 诉讼的功能不同,主观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害
7、人的权利,而客观诉讼在于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属于对事不对人的诉讼。第四,判决效果不同,主观诉讼的判决效果具有相对性,仅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而客观诉讼判决的效果具有绝对效力,及于任何人。例如作为主观诉讼的完全管辖之诉的判决,具有相对性质,效力存在于当事人之间;而作为客观诉讼的越权之诉的判决具有绝对效力,被撤销的行政决定对任何人不存在[7]. 此外,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的程序规则也略有差异。例如,主观诉讼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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