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行政诉讼的主客观条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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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行政诉讼的主客观条件论文..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施行,它是一部“民告官”的法,是中国走向法制社会和依法治国之路的里程碑,《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不仅使行政相对人的人权得到尊重,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而且对拥有强大权利的行政机关起到了维护和监督的作用。“依法治国”已载入我国宪法..,没有行政审判的国家就不是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但直到今天,我国相当多的地区的行政审判制度仍处于萌芽期。有的法院没有独立的行政审判庭,有的法院虽设立了,也是有其名,无其实,不办行政案件,主要精力用于办理民、经案件。是当真没有行政案件吗?从各种传媒所闻,可知

2、行政诉讼案件其实很多,除某些人为因素外,造成“有案不受”现象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行政起诉条件在理解上存在偏差。因此,有必要对行政起诉条件进行理论和法律上分析研讨。一、提起行政起诉的主观条件——对行政行为的怀疑没有行政诉讼制度的国家,行政权利便可能失去监督和控制,这个国家将可能会成为一个人治国家而非法治国家。公民权利难以得到保障。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有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决的活动。这里的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称行政管理相对人,简称“民”;而行政机关是恒定的被告,简称“官”,因此,人们

3、把行政诉讼称“民告官”。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民”也包括作为被管理一方,以普通法人身份出现的行政机关或其它国家机关在内,这里的“官”主要指行政机关,但也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包括(1)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如派出所。(2)企业公司,如盐业公司、烟草公司。(3)事业单位,如学校,也可成为“民告官”的被告。(4)社会组织,如消费者协会、律师协会,有时也被授权一些行政职能。以上这些机关甚至个人行使了法律法规授权的职能,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而言,行政诉讼具有双重性质,一是通过申请司法救济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行为的侵害。二

4、是通过提起行政诉讼,使人民法院对所诉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以达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之目的。此二目的可概括为:行政诉讼管理相对人行使自卫权与监督的活动。(一)、行政诉讼的自卫性决定了行政起诉条件具有主观性尽管理论上对于行政法理论基础和行政诉讼的目的的理解尚有争议。但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权益是行政诉讼的基本目的的问题上,是没有争论的。《行政诉讼法》从这方面来论,是一部“为民”的法,保护弱者的法。行政诉讼制度是近、现代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宪法制度的确立,使行政权利及其他国家权利与人民的关系固定化,产生了法治政府和有限政府的观念。随着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垄断资本主义开始

5、形成,国家直接干预经济活动,参与人民生活,行政权利空前扩张,行政机关与人民和社会的矛盾冲突激化到必须建立一个法律部门加以调整的程度,于是就成立了近代意义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是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日益完善和对公民权利的不断重视而确立下来的。虽然1954年宪法有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的控告权要求赔偿权规定,但在当时的背景下,即使有个别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行为发生争议,也以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或干脆将其压下了事。直到1982年,新宪法颁布,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才正式确立了行政诉讼制度。198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则从根本上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奠定了基础,确立了我国的行政审判体系

6、。由此可见,中外行政诉讼的制度都是随着对公民权利的日益重视,民主政治的逐步推行而确立的。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几乎所有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目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利通过行政诉讼渠道解决行政争议。由于其在行政管理关系中的劣势地位,在确定起诉条件下,必须赋予其相当大的主观性,即只要对行政行为心存怀疑即可起诉。行政权力是当今社会实践中强大的权利,它不仅拥有国库,而且有军队、警察、监狱等暴力机器。由于涉及领域广泛,讲求效率,行政行为也最易产生专横和腐败,但是人们还是无时无刻不处于行政权力的管理之下。无论衣食住行,还是学习、经商、工作,都会受到来自各个部门行政权利的干预。在这种行政

7、管理关系中独立的个人和强大的行政权力相比较,地位是不可能平等的。行政机关当然处于优越地位。凡是作出的决定都应当执行,即使在行政诉讼中也不停止。在如此纷繁和不平等的行政管理关系中,行政管理相对人可能会莫名其妙地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这时他便可能选择行政诉讼这条司法救济途径。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来说,由于是基于对行政行为合法或合理性的怀疑而起诉,让法院强令行政机关说个明白(即被告负举证责任),被告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时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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