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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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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调解中的法官修辞及其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摘要】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时期,司法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作为言辞说服艺术的调解,离不开修辞技巧的使用。法官在司法调解中合理使用各种修辞方法,既能够有效说服当事人顺利接受调解结果,又能够有效执行法院的社会治理功能,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但法官掌握调解和修辞技巧的能力,只是影响纠纷能否有效解决的一方面因素,更重要的影响因素是法官运用修辞调解纠纷的主观姿态。当务之急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法官人格,确保每个法官都能秉承善意运用修辞调解纠纷,才能
2、真正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关键词】司法调解;法官修辞;司法公信力 本文原发于《法律科学》2014年第1期。 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时期,纠纷的数量和类型都大幅增加,作为现代社会中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构——法院——的工作压力不断增大,通过司法审判解决纠纷的通道越来越拥挤。具有方便民众、成本低廉、易于恢复受损社会关系等优势的司法调解,近几年逐渐受到理论学者及实务部门的关注和提倡。与程序严格、周期漫长、执行效果不理想的审判方式相比而言,司法调解在普通民事纠纷解决中表现出无法替代的优势。以法官作为调解人的司法
3、调解不仅是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技术,而且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更多承担起了治理社会的功能。【1】法官在调解中不但是调解过程的组织者和协调人,言行中立、客观,而且因贯彻法律的规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他还同时扮演着积极说服者和宣教人的角色。这种身份上的重叠,使法官不可避免地处于“中立协调”与“积极说服”的复杂角色关系中,在以一个“中立者”身份发挥“说服者”作用的过程中,“劝说”和“说服”成为法官调解工作的基本内容。调解作为一门言辞说服艺术,需要调解人正确运用有效的语言修辞技巧,说服当事人和平解决纠纷。各种修辞技巧和说
4、服方法在司法调解中具有重要作用,它能够使法官在当事人眼中继续保持调解人中立形象的同时,不知不觉地说服当事人弱化甚至改变自己的意见立场,最终实现纠纷的和平解决。法官在司法调解中合理使用修辞方法,能够有效说服当事人顺利接受调解结果,缩减司法与民众的距离,增加民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提高司法机关的社会公信力。 一、矛盾多发时期的司法调解 尽管司法审判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中是最权威的方式,但现实生活中的大多数纠纷主要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在矛盾多发、纠纷激增的现代社会,通过审判处理的案件仅是所有纠纷的冰山一角。即使
5、是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的美国,“诉讼就是主张权利”观念的确立,带来所谓的“诉讼爆炸”时代,绝大部分纠纷也是通过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的。“调解是指争端当事人在中立的调解人的帮助下,试图就他们争议的问题达成彼此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的任何调和性的、非强制性的过程。”【2】(p.51)由于调解具有正式司法审判无法比拟的如调和性、非强制性等技术优势,因而在矛盾多发时期的纠纷解决中发挥着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通常情况下,纠纷发生之后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论,一方责怪另一方,被指责一方会断然反驳,然后又是对方的再度反驳,如
6、此反复,几乎所有的争论都呈现孩子争吵般的话轮模式。调解则是通过调解人的主持,借助只允许一方当事人讲述理由、另一方静待发言机会到来的方式,在当事人之间建立平等、有序、非争论性的交谈机制,缓解争论中的对立气氛,最大限度地体现调解的调和性特点。调解的非强制性特点显示,调解人只是执行谈话礼节或秩序,没有做出最后决定的权力,这使得当事人感觉是自己控制着调解的结果,增加了当事人对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信任感,最终的调解结果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并执行。 司法调解是在法官主持下,纠纷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妥善处置自己权益的一
7、种纠纷解决方式。调解程序的启动和结果的获得,都是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所以从本质上看,司法调解主要是当事人对自己私人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过程,他们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的。【3】在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中,法官作为司法机构的代表,以中立调解人的身份协调纠纷双方进行沟通、交流直至妥协,最终实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目的。但由于调解人具有国家司法官员身份,他会在遵循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基础上,适度贯彻法律及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所以,司法调解比一般的民间调解,有更多推行、贯彻国
8、家法律规定的机会,这对于增加普通民众对法律的理解与信任、提升法律的权威地位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法官作为调解人,可以充分利用自己法学知识丰富的优势,协调双方当事人以合法、合理、公平的方式妥善解决纠纷,降低一方当事人过多承担法律上并不要求的不利后果的可能性,避免因调解产生更大的不公。就此而言,司法调解在一定意义上又具有了准司法的性质,有时甚至被视为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4】但相对于司法审判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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