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进贤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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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进贤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原则第一条为妥善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3〕2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根据自愿选择原则,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一次性缴费补贴。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坚持政府、集体和个人责任共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第三条-18-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严格按照先保后征的要求,建立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个人缴纳等多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机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严格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程序,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进贤。第二章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第四条保障对象是指本县辖区内,经依法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3、》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年满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在册农民(含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被征地农民)。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属于本细则保障对象:(一)已被机关事业单位录入聘用的在编人员和已领取退休费或已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二)根据国家用工计划经原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为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正式职工的;(三)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3亩的;第六条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的认定,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县人社局、财政局、农业局、住建局、民

4、政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政府开展认定工作。第七条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一)《进贤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见附表);(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18-(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相关证明材料等。第八条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进贤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后,并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相关证明等相关材料,交村(居)委会审核;(二)村(居)委会审核后在被认定的被征地农民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一周后无

5、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三)乡(镇)政府组织国土所、财政所、派出所、农经站、人保所等相关单位,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进贤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进行复审,对参保资格有异议的,乡(镇)政府及时调查核实,并在对参保资格有异议人员所在地公示调查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联审,联审后返回所在村及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符合条件的按照所选择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分别到县社会保险

6、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或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18-)办理参保手续。第三章保障办法和标准第九条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行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选定后不再更改。同一被征地农民,个人无论自愿选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均享受同等数额的参保缴费补贴,缴费补贴只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不得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不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或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或

7、不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均不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参保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已享受了安置用地的,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格保留,但是参保所需费用由个人自己全部承担,不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参保缴费补贴。第十条参保时一次性缴费补贴的标准为:一次性缴费补贴=参保时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2015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的农民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2016年1月1日-18-(含)后被征地的农民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地之日为基准日确定年龄,年满16周岁的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为24个月(2年),每增加一周岁,一次性缴

8、费补贴月数增加4个月。计算年龄时累计满12个月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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