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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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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 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中国法规、规定, (股东名)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昆山市举办独资企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外资企业名称为: 英文名称: 住 所:第三条外资企业的股东: 股东一:英文名: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股东二:英文名: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第四条公司是企
2、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条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宗旨为:结合中国高素质之劳动力,昆山之良好的投资地理环境及国外先进之生产管理技术,主要进行 ,以满足国内外市场的需求,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为:第八条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后,年销售收入为 万美元。第九条公司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在国内外市场上择优选购。
3、第十条公司产品按公司自身需求在国内外市场销售。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十一条公司投资总额 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 万美元。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负责投入。其中:股东一出资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股东二出资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第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以 (出资形式)投入,出资期限为:第一期出资 万美元,占应出资额的15%,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第二期出资 万美元,占应出资额的85%,最长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2年内缴清。第十四条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4、的差额部分由外资企业向外资银行或国外金融机构贷款解决。第十五条股东投资完毕后,即由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投资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十六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转让经董事会决议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每年举行一次。代表十分之一
6、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
7、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或者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余事项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三条股东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书面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若干。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
8、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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