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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点分析及案例课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修正案2014年3月15日实施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三、经营者对缺陷产品、服务的通告责任四、耐用商品举证责任倒置五、质量瑕疵商品七日退货权利六、网购型消费七日内无条件退货七、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八、非实体店经营者的信息公开义务九、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十、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十一、增加网络平台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十二、食品药品广告的连带责任十三、消费者协会的公益诉讼职能十四、经营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十五、惩罚性赔偿责任十六、有关一般“欺诈”的认定十七、有关“价格欺诈”的表现十八、行政机关的处罚力度加大目
2、录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解读】本法所称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财产状况、消费记录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
3、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解读】《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新消法与之呼应,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样规定,加重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利于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同时为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
4、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经营者对缺陷产品、服务的通告责任【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非常困难。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
5、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提醒】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
6、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质量瑕疵商品七日退货权利【案例】2007年10月3日,广东省深圳市的林先生从某商场买了一台52寸的某品牌液晶彩电。可没过多久,新买的彩电屏幕就经常出现故障。三番五次地修理,问题始终解决不了。林先生要求退机,可商家客服人员说同一故障三次修不好才能退机。林先生说已经修了不止三次了,但商家客服人员说记录单只有两次。当年9月,林先生家的彩电又出现了老问题,换了新屏后还出现了松动和边框缝大的问题。林先生要求商家按购机价全额退款。【解读】新消法的上述规定,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
7、事人约定退货、更换、修理;对消费者来说,退货、更换、修理应该是免费的。二是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大大强化了对消费者保护力度。原“三包”规定涉及电视、洗衣机、空调、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等20余种商品。新法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并明确了七日之后经营者应承担退货、修理、更换义务的情形,等于把面扩大到所有的商品。三是规定了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的费用。上述案例中,林先生有权要求退货。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
8、七日内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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