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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8
《治安管理处罚法-深圳市公安局》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深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公复决字[2017]102号申请人廖某。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地址在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法定代表人段廷杰,职务局长。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8日对其作出的深公福行罚决字[2017]08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保安员受截访人员指使故意阻碍申请人上访,敲诈五千元不成,就将其打伤,民警明知其受伤后徇私枉法,乱用职权,本案处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现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2、1.请求撤销深公福行罚决字[2017]08028号行政处罚决定;2.请求误工费4×6×250+6×4×250﹦12000元精神损失,5万元名誉损失,2万元后期治疗医药费,合计82000元。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3-在深圳市信访局大厅信访过程中,站在大厅门外朝大厅玻璃门撒尿,被大厅保安员发现并制止,又因不按规定排队信访,申请人不听现场工作人员劝阻,不但大声喧哗,且朝工作人员脸上吐口水,造成部分群众围观,扰乱了深圳市信访局正常的工作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拘留
3、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7日11时50分许,申请人因未能进入深圳市信访局信访大厅,于是便站在玻璃门口缝隙处朝大厅内撒尿,现场保安员李某上前阻止时,申请人出言威胁“要是在北京我就杀了你”。当日下午16时30分许,申请人去到信访大厅咨询台处提出信访诉求:要求市信访局给予其5000元信访救助金。现场工作人员方某对申请人不按规定插队行为进行劝阻,申请人不听劝阻大声喧哗影响其他信访人信访,方某再次进行劝阻,申请人
4、便朝方某脸上吐口水,并在方某和其他保安员对其进行控制时故意将导访牌砸向地面致使导访牌破裂损坏,引起上访群众围观,影响了信访大厅秩序。随后,被申请人所辖通心岭派出所民警将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申请人传唤至派出所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民警调取了现场相关视频录像,询问了申请人、现场工作人员和保安员等人,查清了申请人上述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事实。2017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的陈述和
5、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情况说明,现场视频录像等。本机关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认定2017年10月28日-3-申请人在深圳市信访局信访大厅内,构成了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称“保安员受截访人员指使故意阻碍申请人上访,敲诈五千元不成,就将其打伤,民警明知其受伤后徇私枉法,乱用职权”的复议理由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依法不予采纳。因此,对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深公福行罚决字[20
6、17]0802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主张,本机关依法予以驳回;对申请人“误工费4×6×250+6×4×250﹦12000元精神损失,5万元名誉损失,2万元后期治疗医药费,合计82000元”的赔偿请求,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作出的深公福行罚决字[2017]0802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
7、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2月12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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