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营业部诉郭志文等股票透支交易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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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营业部诉郭志文等股票透支交易纠纷案

2、第1「案情」原告(反诉被告):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营业部(以下称国泰证券部)。被告(反诉原告):郭志文。被告(反诉原告):张忠宇。被告(反诉原告):邹祥明。被告(反诉原告):田丹。被告:蔡跃辉。1994年2月至5月,张忠宇、邹祥明、郭志文和蔡跃辉分别在国泰证券部开户交易。同年5月,张忠宇等36户股民分别购买了755680股界龙实业股票(下称界龙股票)。在购买界龙股票过程中,张忠宇、邹祥明和蔡跃辉等股民在国泰证券部有几万至一百余万元不等的透支。后因界龙股票价格下跌,36户股民共同委托张忠宇、邹祥明、田丹负责以原买入价处理界龙股票。

3、5月15日,邹祥明与案外人武晓琨在上海市书面委托该市股民马晓全权处理。马晓接受股票后随即向邹祥明、武晓琨交付了面额为19569962元的支票。为将此款转回哈尔滨市,经张忠宇等人与国泰证券部商定,可用此款在上海买成股票,同时在国泰证券部卖掉股票的方式进行。邹祥明、武晓琨遂在上海市某证券营业部以武晓琨名义开立了A112456111股票帐户(下称111帐户),并于5月16、17两日用马晓支付的界龙股票款购买东方企业股票(下称东方股票)、自仪股份股票、安徽马钢股票,余款10万元由邹祥明提出。同时,张忠宇、田丹于5月16日至19日在哈尔滨国泰营业部卖出111帐户中的1283600股东方股票、163

4、00股自仪股份股票和20万股安徽马钢股票,共得款13636468.70元,尚余48万余股东方股票仍存于111帐户。5月17日,张忠宇、田丹在国泰证券部以田丹名义开立A124682150股票帐户(下称150帐户),用于同其他原界龙股票持有者结算,并从111帐户中转入13536468.70元。此款足够张忠宇、邹祥明、蔡跃辉及其他在国泰证券部透支购买界龙股票的股民平仓。但国泰证券部没有及时平仓,反而允许张忠宇等继续使用此款进行股票交易。张忠宇、邹祥明、田丹使用150帐户大量买进东方股票,5月18日后又出现透支。张忠宇还在个人的帐户继续透支买进大量东方股票。1994年5月20日,国泰证券部应原3

5、6户界龙股票持有者中的宋洪弟、王大力、李明和杨东兴的书面请求,在150帐户已透支的情况下,用增加透支额的方式,将1870900元从该帐户划入该四人帐户并予平仓。同年5月10日至6月初,张忠宇将个人在国泰证券部已透支的帐户中的429040股东方股票在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其它股票交易所卖掉,所得款在该公司平仓或自用,但未在国泰证券部平仓,引起国泰证券部的警觉。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指定交易后,111帐户的名义权利人武晓琨于6月2日书面委托张忠宇交易其名下的111帐户,委托书载明经营后果由受托人自负。当日,张忠宇恁此委托书与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将111帐户指定在该

6、公司交易。国泰证券部得悉后,于6月3日在指定交易尚未生效的情况下,采用“对敲”方式,将该股票帐户中的480680股东方股票全部卖出,得款3927622.75元,全部转入该部客户林秀娟的帐户内,又以其名义买进同等数量的东方股票。张忠宇、邹祥明、田丹等人多次与国泰证券部协商返还股票或股票款,国泰证券部未予返还。此后,张忠宇、邹祥明、田丹等继续使用各自帐户在国泰证券部进行交易,并有新的透支。8月9日,因田丹名下的150帐户透支额较大,国泰证券部便卖出该帐户中的20050股浦东金桥股票、71060股大江股份股票、40300股哈天鹅股票、3万股英雄股份股票、55300股东方股票和3500股哈医药股

7、票,所得款项用于平仓,所得款与这些股票的买入价款相差100868.40元。8月23日、25日,国泰证券部又分别将林秀娟帐户内的东方股票卖出,得款4267381.25元,并于9月2日用此款给张忠宇个人帐户平仓。9月8日至14日,郭志文、张忠宇、邹祥明、田丹和蔡跃辉谎称股票帐户丢失,在其他交易网点办理了新的股票帐户,并在其它股票交易所将各自名下的股票全部卖掉,股款全部提出,其中部分款项返还原界龙股票持有者或自用,部分款项买成新的股票。国泰证券部为追索郭志文、张忠宇、邹祥明、田丹、蔡跃辉透支款,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国泰证券部起诉称:股民张忠宇等五名被告均在我部开户交易。自1994年5月

8、以来,先后透支我部资金购买东方、春兰等40余种股票,股值915万元。我部屡次催促其平仓,被告不但未予平仓,反而采取欺诈手段同时将各自股票帐户挂失,在其它股票交易网点另行开立帐户,抛售作为抵押物的所有股票。被告的严重侵权行为给我部造成巨大损失,请求追回被告非法抽逃的款项。被告郭志文、张忠宇、邹祥明、田丹答辩并反诉称:1994年6月,国泰证券部未经同意,盗卖其指定在黑龙江省国际信托公司交易的48万股东方股票,并将所得款项隐匿在原告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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