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死刑司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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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伤害罪死刑司法控制一、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任何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都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健康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在刑法上不宜包括心理健康,仅仅包括生理健康。所谓的生理健康是指自然人身体的生理机能健康,侵害生理健康,就是指使受害人生理机能处于不良状态,不能正常运转,甚至引起某些生理功能的丧失。健康作为健康权的客体,如果包括心理健康,会不适当地扩大健康权的内容及其保护范围。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军人战时自伤的,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

2、处罚。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行为人要实施了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行为人可以以积极的作为或者消极的不作为去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所谓作为,就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动作来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谓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的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如幼儿拿刀出去玩,其保姆视而不见,结果幼儿被自己刺伤,该保姆就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可以是行为人自己实施、利用他人实施或者利用驯养的动物实施损害行为,这里的他人是指精神病人或者14周岁以下

3、的未成年人;无论是行为人直接实施还是利用他人或者利用驯养的动物间接实施,只要出于故意,有可能造成他人的身体健康伤害的行为,都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2.损害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我国刑法关于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意外事件,而事实上还有其他一些行为,也形似犯罪而实属非罪。如医生为了救治病人而将病人的肢体切除,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在治疗病人的过程中,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对病人造成其他损害的,也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再如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因为犯罪嫌疑人对警察本身进行攻击或

4、者是用其他民众作为人质,要求警察满足其有可能照成更加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要求,为了避免更加严重的危害后果发生,警察将犯罪嫌疑人击伤,对警察而言,也不宜以故意伤害论处。总而言之,只要损害行为不是非法进行的,就不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3.故意轻伤的必须有损害结果,有重伤意图的,只要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可能性,就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犯罪的理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要有社会危害性,(2)刑法处罚性。对于故意轻伤而言,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如对他人拳打脚踢,最终没有造成轻伤或者轻伤以上的损害结果,那么其社会危害性是很小

5、的,不具有刑法处罚性,另外,故意轻伤属于结果犯,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就不宜以犯罪论处,而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对于重伤意图非常明显的,如果造成了损害结果,那么就按照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既遂论处,否则就是照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未遂。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处于故意,对死亡的结果持过失的态度,而且必须造成死亡的损害结果,否则不可能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要么就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既遂,要么就是故意杀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主体为14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

6、然人,对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其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无论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必须持故意的态度,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轻伤以上的损害,而希望或者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造成他人身体健康损害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即使是出现了死亡结果,而且该死亡结果是行为人能够预见的,只是因为行为人一时疏忽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最终导致死亡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属于过失,所谓的过失是

7、指,行为人应当预见,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因此,不宜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行为人根本就不可能预见,或者说该死亡结果的发生已经超出了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范围,那么就更加不宜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也不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是属于意外事件。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意外事件其行为人是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二、故意伤害罪的司法认定  (一)本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共同犯罪是犯罪构成的特殊形态,犯罪构成要件也由四部分组成:(1)犯罪主体是二个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上;(2)侵

8、害的客体必须具有同一性;(3)各个犯罪主体之间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4)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各个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简单的共同伤害还是复杂的刑法理论上有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之争,犯罪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进行特定的一个犯罪,共同行为人在主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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