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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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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法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培根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外国刑事诉讼立法和模式的沿革,外国刑事诉讼证据质素的沿革,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清末的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教学重点与难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对抗制诉讼模式一、弹劾式诉讼与神示证据制度《汉穆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模式属弹劾式(accusatoryprocedure)主要特点:1.实行公民个人起诉制度。2.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在形式上是平等的。3.法官的地位相对消极、中立,审判采取公开辩论的形式。
2、4.司法与行政合一。5.采用神示证据制度。弹劾式诉讼的利弊弹劾式诉讼的主要优点是:区分了控诉和审判的职能、体现了诉讼的公正。缺点是:国家在追究犯罪上相对被动,影响了对犯罪的有效追究;法官的消极态度不利于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英国:12世纪,亨利二世改革司法制度,取消了决斗与神判,建立了陪审员(亦称认证人,12人)制度和巡回审理制度,确立了正当程序原则,实行对抗制诉讼程序和陪审团制度。审判中主要适用普通法。《自由大宪章》德国:1532年,颁布《加洛林纳法典》,实行纠问式诉讼,将刑事诉讼分为侦查和审判两个阶段,实行有罪推定和刑讯制度,审理不公开,判决分为有罪判决、
3、无罪判决和存疑判决。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模式属纠问式(inquisitoryprocedure)特点:1.法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2.被告人沦为诉讼客体,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可以合法地进行刑讯逼供3.实行法定证据制度,口供是证据之王。4.审判秘密进行,实行间接的书面审理。纠问式诉讼的利弊与弹劾式诉讼相比,纠问式诉讼在诉讼的民主性方面明显地倒退了,但其对犯罪的国家主动追究的能力则大大地加强了。法定证据制度(与纠问式诉讼相适应)主要内容是: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自由取舍和运用,法官运用证据查明
4、案件事实,只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形式规则,不要求符合案件的客观实际情况。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被告人自白被视为证据之王三、辩论式诉讼与自由心证西方:17世纪末18世纪初,资产阶级提出了一系列具有进步意义的诉讼原则与制度。如英国的李尔本在《人民约法》和《英国根本法和自由》中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行法官选举制;诉讼程序应是公开的、直接的和辩论的。18世纪法国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了司法独立原则;同时指出拷讯的非人道性。意大利刑法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了“无罪推定”原则,主张对任何人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都应该被假定为无罪的
5、人。法国: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规定了以下刑事诉讼原则:不得任意捕人、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反对酷刑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世界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规定:采职权主义诉讼程序,起诉、预审、审判职权分立,依重罪、轻罪、违警罪分设法院,确立内心确信的证据制度意大利:1865年制定《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无罪推定,自由心证,陪审制度1930年(二战时)颁布第三部《刑事诉讼法典》,强化了检控机关的权力,对被告人的权利则严格限制日本:1890年受德国影响,制定了《刑事诉讼法》,但舍弃了德国式的起诉法定主义,代之以起诉便宜主义1948年以新宪法为依据,参照
6、美国模式制定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废除预审制,强化公审中心主义和控辩双方的对抗,限制口供的证据能力,限制传闻证据近年来,又进一步加强对人权的保障,赋予被害人阅览和复印审判记录的权利美国:因实行判例法而无统一的刑事诉讼法典1945年制定《联邦刑事诉讼规则》1967年制定《联邦上诉审规则》1975年制定《联邦证据规则》,后多次修订美国的一些州制定了统一的刑事诉讼法典通过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等判例强化了对被告人沉默权的保护和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掀起了美国司法史上的“正当程序革命”英国:只有单性法规而没有成文的法典1679年制定《人身保护法》,18
7、98年制定《刑事证据法》,1948年制定《刑事审判法》,1965年的《刑事诉讼程序(证人出庭)法》,1968年《刑事上诉法》,1985年《刑事起诉法》等。2002年公布《所有人的正义》白皮书,强调增进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主张刑事司法制度应当向有利于被害人和证人的方向寻求新的平衡,被害人应当处于刑事司法制度保护的核心。2003年颁布《刑事司法法》,规定耗时很长的案件、陪审团可能遭受恐吓的案件,可以不实行陪审团审判而由法官审理。联合国: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权利平等、司法补救、生命权的保障、禁止酷刑
8、、独立公正审判、辩护权、未成年人特别保障、无罪推定、反对强迫自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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