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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政策的基本特征总的看来,我国目前所建立的农村土地制度是以“均田式”为基本特征的,即以“耕者有其田”为基本出发点,将集体土地按人口均分到户,不分男女老少,都可以平均分到一份土地,其数量取决于所在社区(自然村或生产队)的土地存量。同时,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并完全取消了农户按地亩承担的农业税费。然而,由于农村土地的非商品性,使得这一制度具有产权的模糊性、无偿性、福利性、非流通性等.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政策不一致,土地产权关系混乱土地流转政策缺失,土地市场发育缓慢缺乏农民合作组织相关政策农民的土地产权残缺不全土地产权关系是土地政策的核心,但现行政策对此说法不
2、一。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对土地的所有制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法》虽然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但没有明确到底属于哪一级集体所有。而农民在土地处置权上又受到国家和集体的干预,缺乏自主性,这就严重影响了农户对土地的投入。建国后农村一直实行无偿性的土地分配和使用制度,这种制度在建国初期是无可非议的必然选择。但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后50年的今天,这种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否定土地的商品属性,
3、导致土地流转只是一种低层次的双向流转,高层次的单向流转很少。另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过短。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改革中,土地的承包期被规定为15年,在1998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中,将耕地的承包期延长至30年。《物权法》第126条延用了该规定。但从农地使用的效率来看,30年仍然是一个短期限。一般来说,农民组织政策与土地产权政策和市场流转政策一起构成土地制度体系。但农民自组织的缺乏,造成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互相侵权,大量的土地非法买卖、出租和转让、抵押和入股,耕地变成非农用地,国家强行合同收购粮食,各种社会摊派费用增大、税费加重等现象,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利益。另外,土地法律、政策和制度三
4、个层次的关系严重扭曲,致使土地经济关系规范化、配置高效化难以实现。政策本身的功效根本代替不了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制度功效,这样政策上的多变性,使土地制度和土地法的职能完全丧失。产权不是单项权利,而是一组权利。如果产权所有者拥有排他的使用权、独享的收益权和自由的转让权,那么他拥有的产权才是完整的。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了禁止、限制或侵蚀,就称为产权残缺。应对我国农村土地政策中存在的问题的措施坚持土地承包经营制不动摇建立集体土地价格评估体系和土地流转中介市场建立扶持农民合作组织的相关政策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赋予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奠定了农业家庭经营的制度基础;同时,我国农民家庭经营的承包地是农民重
5、要的基本生活保障来源,因此土地承包经营制也是我国农村社会稳定的制度基础。这一基本制度已经在宪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上得到严格规范,在新农村建设中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今后,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切实保护已经赋予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是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并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续期制度或者实行无限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按照物权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更为彻底的保护地租、地价是调节土地流转的经济杠杆,其评估体系的建设,直接关系到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建设。在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地租、地价形式的确立直接解决了实际操作中价值尺度的难题,使土地流转可以在不同的所有者和
6、使用者以及不同的社区之间通行,从而使土地转让报酬规范化、制度化,成为流转活动中利益补偿的准则。另外,还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中介市场,建立相应的信息中介与发布组织,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信息网络,勾通供需双方的相互联系;妥善处理土地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问题;同时承担提供信贷、技术、物质服务,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政策的调整实际上是一个制度变迁过程。制度变迁的方向不仅取决于效率原则的指向,还取决于与此相关的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相对谈判能力的强弱。在城镇化及与此相关的土地农转非过程中,在农业结构调整中,要规范政府行为,有效地维护农民利益(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社会保障权),必须有相应的农民组织作支撑。
7、农民要制约土地负担的迅速增长,要在与农产品经营有关的诸多“谈判”中,节约交易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性,改变其被动接受的地位,必须依靠其组织化程度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