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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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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恩格斯的司法权理论 【内容】西方现代国家以三权分立学说为基础,孟德斯鸠从控制国家权力的暴政出发,将司法权从一元化的国家权力中分离出来,创立了三权分立的学说。在此基础上,司法独立定位于控制国家权力滥用的制度目标。司法权作为一种裁判权具有判断性、消极性的特征,在组织制度上迥异于行政权,科层制结构对于司法权并不适用。 【关键词】司法权判断权科层制 一、司法权产生于人类对自身的恐惧 马克思恩格斯在早期著作中对司法独立给予了高度评价。司法独立源于国家权力的内部分工,这种分工是从权力之间相互分立,相互制约的角度设定的,本
2、身即是对国家权力扩张性的规制。恩格斯认为,司法权的产生源于人类对自身的恐惧。在研究英国宪政的过程中,恩格斯认为,如果说国家的本质像宗教的本质一样,也是在于人类对自身的恐惧,那末,在君主立宪国家特别是英国这个君主立宪国家,这种恐惧达到了最高点。[1](p681)这种恐惧即人们对权力恶性的认识,正如阿克顿勋爵所说一切的权力都有可能滥用,绝对的权力将产生绝对的腐败。为了制约国家权力,有必要以某种力量来制约权力,独立司法权才得以与立法权、行政权并列。从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结构上分析,司法处于纽带的作用,虽然司法权力本身是国家权力的一部
3、分,但司法裁判的依据是人民意志形成的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权本质上具有连接国家与社会的治理功能,具有国家权和社会权的双重属性。 与封建专制时代相比,资本主义国家分权思想的优越性得到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高度肯定。马克思从人民主权理论出发,为司法独立寻找理论基础。他认为,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1](p281)在国家与人民权力之间,是人民的权力创造了国家。司法权是人民的所有物,马克思认为,即使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机关,如果它能体现
4、人民的意志而确立权力分工的国家制度,也同样是可以得到无产阶级的支持的。无产阶级当然不会对等级的权利发生任何兴趣。但假如议会能够提出实行陪审制、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废除徭役、实现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和真正的人民代议制的要求,假如议会能同过去一刀两断,根据目前的需要,而不是根据旧的法律制定自己的要求这样的议会是可以指望得到无产阶级最热情的支持的。[2](p143)行政权属于国家,而司法权是国民的所有物。 马克思针对普鲁士政府的司法决定,指出:普鲁士又十分幼稚地声明,如果把诉讼公开,就是把普鲁士官员的声望和威信置于危险地位。这确
5、是又一次坦率的自白。普鲁士不可能做到公布和公开,因为自由的法庭和不自由的国家是互不兼容的。[3](p423)在这里,马克思将司法独立的基础定位在自由的国家这样一个条件之上。 二、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自我,也不属于政府 马克思在比较法官和书报检查官之间的区别时明确阐述了法官独立的性质。他写道:书报检查官除了上司就没有别的法律。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有义务在把法律运用于个别事件时,根据他在认真考察后的理解来解释法律;书报检查官则有义务根据官方就个别事件向他所作的解释来理解法律。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自我,也不属于政府。[
6、1](p180)在对普鲁士的司法制度尖锐批评的过程中,马克思指出由于法官处于依附地位,资产阶级的司法本身也就成了依附于政府的工具,就是说,资产阶级的法纪本身已让位于官吏的专横。在德国,政府以所谓违反职责为由,来对法官进行惩罚,这些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强迫调任他职或者甚至带有侮辱性地撤消其司法职务。马克思嘲笑道,这样的事,不用说向英国人解释清楚,就是要使他们人致相信,也是很难的。[4](p687)更为严重的是,政府司法大臣甚至违反法律规定施加压力,通过法院用道德压力来使自己的一些政治上受到损害的同行辞职。马克思认为,这些法院把
7、每个政治观点不合乎它们的普鲁士王国的荣誉标准的人都从自己的队伍中排挤出去,其后果就是使法院变成军官联合会,这与司法本身所要求的法官独立,实有天壤之别。 三、马克思主义司法思想的开放性 马克思本人并没有一套系统、完整的法律理论,他的法律思想散见于其哲学、经济学、历史学著作中。在早期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中,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理论,黑格尔认为国家体现普遍的历史,是自在自为的最高理性,而家庭与市民社会在理性上是有限的两个领域。[1](p252)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颠倒了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家
8、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标志着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形成。 针对黑格尔以绝对精神作为思辨哲学的基础,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学思想。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他们本身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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