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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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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诸城市委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城市鼓励支持企业转型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市属各重点园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年度大中型企业:《诸城市鼓励支持企业转型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共诸城市委诸城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30日23诸城市鼓励支持企业转型发展暂行办法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高全市经济发展质量效益,依照国家、省和潍坊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实行企业划型管理1.企业上年度实缴税金
2、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为我市大型企业,实缴税金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为我市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子公司不单独划型。2.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直接进入年度大、中型企业行列。3.大型企业由市级领导重点包靠,中型企业由市直有关部门包靠,法人代表享受下列待遇:出席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的有关会议,优先列席市委全委会、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提名为市委委员、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级先进模范候选人;统一组织学习培训。二、设立产业发展基金4.设
3、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市财政设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232亿元,重点支持总部经济、电子商务、现代物流、金融等新兴产业,以及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智能装备、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战略重组、上市挂牌和技术改造提升等。运用无偿补助、股权投资、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方式,由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财政部门审核落实。5.设立产业发展投资基金。与国内外金融机构、骨干龙头企业和种子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专业基金合作,发起设立产业发展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总额不低于3亿元。采取市场化手段
4、,组建专业管理团队,依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对拟投资项目,由基金专业管理团队进行考察、论证和投资决策。三、鼓励发展新兴产业6.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处于初创期、成长性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投资基金可通过投资参股、收益转让的方式予以支持。(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认定落实)7.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对在国外销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企业,按竞争性原则,通过投资基金注入等方式予以支持。(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认定落实)四、支持技术创新238.扶持
5、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认定落实)9.鼓励建设孵化载体。(1)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由市地税局、市科技局负责认定落实)(2)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孵化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孵化器(孵化基地)内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
6、企业的,每认定1家,一次性给予孵化器(孵化基地)5万元奖励。(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认定落实)10.鼓励搭建研发平台。(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平台(基地)等创新载体,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23、40万元奖励。对同一企业研发机构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称号的,只奖励一次。(由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认定落实)(2)对国家、省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我市企业为理事长单位的)、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由市科技局、
7、市财政局负责认定落实)(3)对建成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由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认定落实)11.鼓励招院引所。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部委所属科研单位在我市设立的研究院所,一次性给予启动资金30万元;对985、211高校和省级政府所属科研单位在我市设立分校、研究院所等分支机构并取得实效的,一次性给予启动资金20万元。(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认定落实)12.鼓励招才引智。(1)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省产业创新类和科技创业类“泰山产
8、业领军人才”的,一次性给予所在企业100万元扶持,专项用于开展科研创新、创业启动。对入选省产业技能类“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的,23一次性给予所在企业20万元扶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认定落实)(2)对入选潍坊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扶持计划的,给予所在企业100万元扶持,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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