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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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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以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一、德国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法律基础德国是一个高度法治的国家,运用法律协调经济关系、解决经济问题是其特色之。早在1794年,普鲁士人的共同国家法律中就提到了合法簿记(Guenterassgeblichkeitsprinzip)。决定作用原则的含义是:按商法的会计计价,只要在税法中不存在另行的强制性的规定,对税务报表也适用。这说明,商法的簿记及其报表构成了企业纳税的基础。既然按商法的簿记是企业纳税的基础,那么把《商法》作为会计规范的基本法就更有利于为各类法律形式的企业建立统一、公平的纳税基础,也避免了在各种法律中都对会计基本规范作出规定所带来的
2、不统的可能性。于是,德国立法者在移植欧共体指令时,对原有的以《股份公司法》为主的会计规范法律体系作了较大的调整:将普遍适用的会计规范(即适用于所有法律形式企业的会计规范)从原《股份公司法》中调出,与原《商法》中的有关规定合并,形成现行《商法》的第三部分;在移植与调整过程中出现的与金融业、保险业有关的或与资本性公司有关的会计规范作为补充规定部分也并入现行《商法》的第三部分;对与特定法律形式企业有关的、或与特定规模企业有关的则分别列入《股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法》和《公开法》等法规。对于符合《公开法》的大型企业,由于它对国家整体经济发展、劳动力市场有着很大的影响,应该按照《公开
3、法》的要求加强会计信息披露。于是,《公开法》又成了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另一个法律规范。经过1985年会计规范法律体系的大调整以及对欧共体指令的植入,德国基本建立起了既符合欧共体要求,又相互补充协调的会计规范法律体系,如图1。图1德国会计规范法律体系(资料:Meyer:BilanzierungnachHanddelsundSteuerrecht,12.Auflage,VerlagnbH、股份有限公司AG、、股份两合公司KGaA、有限责任两合公司GmbHCo.等)三类(任永平,2001)。企业规模的划分主要由《商法》和《公开法》两部法律规定,前者适用于资本性公司,后者适用于非资本性公
4、司。规模划分的标准为资产负债表总额、年度销售收入、年度职工平均人数三个指标。《商法》和《公开法》对企业规模划分的规定见表10表1德国《商法》、《公开法》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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