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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1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村庄和农村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村镇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
2、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申报和实施村镇建设规划;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
3、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7 (三)负责村镇环境保护; (四)建立并管理村镇规划建设档案。乡(镇)人民政府应有专人负责村镇规划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乡、集镇、村庄应当分别编制乡域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第七条 村镇建设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村镇建设规划应做到合理布局
4、、抗御灾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村镇建设规划应充分利用原有村镇宅基地、空闲地和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零星分散的居民点,提倡适当集中。 第九条 乡域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通过,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
5、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7 第十条 乡域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乡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的布局、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交通、供电、供水、邮电、能源、文教卫生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生产项目的安排等。 第十一条 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内容包括:村镇规模、发展方向;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绿化、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的布局;近期建设计划等。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在行蓄洪区和低洼易涝地区规划建设村镇。现有村
6、镇,可迁移的,应逐步迁移;不能迁移的,应有防洪涝设施。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在现有生产矿井、在建矿井及国家已批准建设的规划矿区范围内规划建设村庄和集镇。 第十四条 不得跨公路规划建设村庄和集镇,或以公路作为镇内道路。在公路一侧规划建设村镇、集贸市场的,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历史形成的跨公路村镇,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调整改造。第十五条 村镇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按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第三章 建设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
7、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7 第十六条 在村镇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村庄和集镇的建设规划。 第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