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融工作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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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金融工作局文件津金融局〔2016〕75号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金融主管部门,各小额贷款公司:为加强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按照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相关规定精神,现将《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程序,望遵照执行。2016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13-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

2、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天津市辖区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天津市由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自然人经批准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以其认缴的

3、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第五条-13-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天津市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是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风险处置以及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主要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年度综合评价等有关监

4、管工作。(三)指导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金融主管部门做好对本辖区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四)组织全市小额贷款公司交流培训、信息服务等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相关工作。第七条凡是区人民政府能明确一个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承诺愿意承担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金融主管部门(下称区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主要职责为:(一)对本辖区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年度综合评价等有关监管工作,督促公司合规经营。(二)负责本辖区注册登记

5、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及时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测预警和情况报告。(三)做好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13-交流培训、信息服务等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相关工作。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资质要求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实行限额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第十条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具有法人资格;(二)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四)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来源

6、真实合法。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出资人应是企业法人,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3000万以上。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出资比例应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80%,其他单一出资人出资比例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5%。第十三条-13-管理规范且上年末总资产超过20亿元或净资产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小额贷款公司时,出资比例经批准可适度放宽。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除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和股权结构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

7、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股东;  (三)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出资来源真实合法,且由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四)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适合经营要求并具备安全防范措施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六)总经理应担任过金融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小额贷款公司部门负责人三年以上,具有信贷、风控等相关工作经历;(七)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工作人员; (八)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本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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