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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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节县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规划的通知奉节府发〔200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奉节县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规划》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切实履行职责,积极采取措施,加大风景名胜区保护力度,为实现“旅游富县”和建设“秀美、和谐、开放的三峡门户”的宏伟目标作出积极贡献。特此通知                                                                              

2、                                             二○○八年一月六日 重庆市奉节县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规划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严格保护和有效利用奉节县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事业,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对奉节县风景名胜区的科学规划和统一管理,特编制《奉节县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规划(2008-2020)》。第二条 本规划所指奉节县风景名胜区为白帝城·瞿塘峡风景名胜区、天坑地缝风景名胜区、长龙山旅游景区、天鹅湖旅游景区。第三条 本文本与奉节县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规划图纸同时使用,文本和图纸均具有法律效力

3、。第四条 规划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5.《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6.国家旅游局,《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03》(2003年3月);7.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2月);8.《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2008年8月1日)9.《重庆市旅游条例》(2006年)10.《重庆市环境

4、保护条例》(2007年9月1日);11.《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0年);12.《重庆市奉节县“十一五”旅游发展规划》(2006年);13.《奉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纲要》(2006年);14.《奉节县城市总体规划》(2005年);15.《奉节县旅游业发展规划》(2006年);经各级政府批准的《白帝城·瞿塘峡景区旅游规划》、《奉节白帝城文物保护规划》、《天坑地缝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长龙山旅游区总体规划》、《天鹅湖旅游区总体规划》。第五条 规划期限:2008-2020年第六条 凡在奉节县辖区内各级风景名胜

5、景区(点)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均应遵守本规划;其它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参照本规划执行。第二章规划第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的《天坑地缝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重庆市批准的《奉节白帝城文物保护规划》;重庆市政府批准的《白帝城·瞿塘峡景区旅游规划》;奉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天鹅湖旅游区总体规划》、《长龙山旅游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为本规划的保护范围,并分别予以分级保护。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奉节县旅游局和风景名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批,应当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

6、定执行。第十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对规划作重大调整或者修改的,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三章建设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设计应按管理权限分级上报建设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新建、扩建、改建以下项目的,由经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初审后按程序报重庆市及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审批:1.公路、索道与缆车;2.大型体育、文化与游乐设施;3.设置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标志的标志性建筑;4.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建设项目;5.宗教建筑。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新建、扩建、改

7、建除上述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的,由重庆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在市级风景名胜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由重庆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在县级风景名胜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由奉节县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和方案设计,都必须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进行,选址和方案设计与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经专门论证,如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一并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定。第十三条已立项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设计任务,在报请有关部门审批之前,必须经风

8、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工程的立项、选址和定点,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在办理审批手续前,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经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选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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