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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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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之修订条款汇总一、增加条款第5.1.1条中的正文修改部分说明如下(p57):非强制第5.1.1条条款正文p57:表5.1.1中,高层民用建筑里的公共建筑划分为一类的5条之中第3条,由“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改为:“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二、在P253的第5.1.1条之条文说明中增加以下段落: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
2、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3种形式,即独立建造的、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本条表5.1.1中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对于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防火设计要求应根据该建筑的主要用途确定其建筑分类。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其防火设计要求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确定;对于非住宅类老年人居住建筑,按本规范
3、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定确定。三、增加条款第5.1.3A条的正文如下(p60):强制四、第5.1.3A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五、在P255的第5.1.3条文说明后增加5.1.3A说明条款:5.1.3A新增条文。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大部分人员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要求老年人照料设施具有较高的耐火等级,有利于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但考虑到我国各地实际和利用既有建筑改造等情况,当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要根据本规范第5.3.1A条的要求控制其建筑总层数。六、在P61的第5.1.8条中,把“老年人建筑”改为“老年人照料设施
4、”。非强制七、增加条款第5.3.1A条的正文如下(p64):非强制5.3.1A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八、在P262的第5.3.2条之前增加5.3.1A说明条款:5.3.1A新增条文。本条规定是针对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本条的规定,即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所在位置的建筑高度或楼层要符合本条的规定。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或层数的要求,既考虑了我国救
5、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也考虑了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大部分使用人员行为能力弱的特点。当前,我国消防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主要为32m和52m,这种状况短时间内难以改变。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大部分人员不仅在疏散时需要他人协助,而且随着建筑高度的增加,竖向疏散人数增加,人员疏散更加困难,疏散时间延长等,不利于确保老年人及时安全逃生。当确需建设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时,要在本规范规定的基础上采取更严格的针对性防火技术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项论证确定。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其火灾蔓延至整座建筑较快,人员的有效疏散时间和火灾扑救时间短,而老年人行动又较迟缓,故要求此类建筑不应
6、超过2层。九、在P68的第5.4.4条中,去掉“老年人活动场所”。强制十、在P269的第5.4.4条的条文说明中去掉有关“老年人”及“老年人活动场所”的内容。十一、增加条款第5.4.4A条:p68非强制5.4.4A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3.1A条的规定;2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规定。十二、增加条款第5.4.4B条的正文如下p68强制
7、5.4.4B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十三、在P269的第5.4.4条之后增加5.4.4A说明条款:5.4.4A新增条文。为有利于火灾时老年人的安全疏散,降低因多种不同功能的场所混合设置所增加的火灾危险,老年人照料设施要尽量独立建造。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不仅要求符合本规范第第1.0.4条、第5.
8、4.2条的规定,而且要相同功能集中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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