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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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60830(颁布时间)20061001(实施时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文号)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第三章 信用信息归集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布和使用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六章 附则经2006年8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二00六年八月三十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企业信用监管,促进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为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

2、机关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有关企业生产经营信用记录以及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有影响的客观信息。前款所称企业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本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遵循统一归集、政府发布、信息共享的原则,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为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更新和维护可以委托经营性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第五条 省工商行政管

3、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省级有关行政机关负责确定和公布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收集、整理本系统的信用信息,并负责信用信息的提交、更新和管理。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第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由身份信息、业绩信息、警示信息和提示信息组成。第七条 下列信息记为身份信息:(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二)企业机构代码;(三)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四)企业的资质等级;(五)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检查的结果;(六)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第八条 下列信息记为业绩信息:(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省级以上行政机关有关表彰的情况;(二)被认

4、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三)被金融机构评定为“AAA”信用等级的;(四)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山西省著名商标”的;(五)获得“中国名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山西省名牌”产品的;(六)被评为省质量信誉等级A级、AA级、AAA级企业的;(七)通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以及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八)被评定为纳税信用等级A级的;(九)被评为“价格诚信单位”的;(十)被国家评为环境保护模范、先进企业的;(十一)被列入“绿色通道”的进出口企业;(十二)省级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信用的其他业绩信息。第九条 下列信息记为警示信息:(一)因违法行为被行

5、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二)因违法行为未通过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以及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等级的;(三)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四)因违法构成犯罪,有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第十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下列信息,记为警示信息:(一)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三)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6、期满未逾5年的;(四)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五)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记为提示信息:(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二)企业的负债及担保状况;(三)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拖欠工资情况;(四)企业的欠税情况;(五)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欠缴情况;(六)企业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许可、认证时提交的有关资料;(七)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

7、八)其它经省级行政机关确定可以记入的信息。第十二条 提交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提交信息的单位名称;(二)被提交信息的企业名称和营业执照注册号;(三)信息内容;(四)信息的有效期限。除前款规定外,提交警示信息的,还应当同时提交下列电子或者书面文档:(一)移送信息的通知书;(二)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三)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四)仲裁机构的裁决;(五)决定、判决、裁定、裁决执行情况的说明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三章 信用信息归集第十三条 省级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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