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试行办法

湖北省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试行办法

ID:39987795

大小:33.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7-16

湖北省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试行办法_第1页
湖北省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试行办法_第2页
湖北省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试行办法_第3页
湖北省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试行办法_第4页
湖北省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试行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湖北省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试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2005年8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9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推动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体系,为社会提供公正、规范、快捷的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对企业有关信用的信息进行归集、披露、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金融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归集和披露企业有关信用信息。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相关组织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涉及企业的基本状况、经营活动诚信状况的记录。第

2、四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披露,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及时、便民原则,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归集和披露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真实可靠,且应当是公开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信息提供者对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披露,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实行行政机关之间互联共享。第六条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行政机关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将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和运行纳入本级政府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行政机关负责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3、,其他行政机关负责建立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发展改革、经济管理、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整体发展规划、业务协调和技术指导。第七条 行政机关向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征集企业信用信息时,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配合。第八条 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由A类信息、B类信息和C类信息系统构成。第九条 下列信息记入A类信息系统:(一)企业登记注册的依法应当公开的基本情况;(二)企业取得的资质(格)等专项行政许可情况;(三)企业通过国际或国家标准认证的情况;(四)依法对企业进行周期

4、性检查的结果;(五)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企业经营、财务状况;(六)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情况。第十条 下列信息记入B类信息系统:(一)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湖北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三)获得“中国名牌”或“湖北省精品名牌”称号的;(四)获得“AAA”金融信用等级的;(五)获得“诚信纳税人”称号的;(六)获得“价格计量信得过单位”称号的;(七)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八)获得省级以上先进企业、环境保护模范和被命名为“清洁无害工厂”称号的;(九)企业法定代表人获得省级以上五

5、一劳动奖章、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优秀企业家称号的;(十)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记入C类信息系统:(一)对企业发生法律效力的较大数额的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记录;(二)对企业发生法律效力的、被依法实施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未通过周期性检查的记录;(三)对企业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诉讼判决记录;企业拒不执行的对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民事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和银行同业公会制裁记录;(四)经依法确认的企业其他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记录。第十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下列信息,记入

6、C类信息系统:(一)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三)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四)担任因经营不善被依法破产清算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负责人,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五)个人负债数额较大,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后到期未清偿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其他情形。前款表述的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的负责人及其他企业担任同类职务的工

7、作人员。企业发现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具有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主动依法解除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的;或被有关国家机关责令改正,在60天以内解除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的,不记入C类信息系统。有证据证明企业明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具有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不适用第三款的规定。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统一的规定和标准,采取电子或纸质文档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同级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金融、海关等中央在鄂机构应将其认为可以披露的企业信用信息传送给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机关应当及时追加和更新企业信用

8、信息。第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