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与国计量法条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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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一九八七年五月三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是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三条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是国家计量局对计量法具体应用的正式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1.本条是对计量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2.制定计量法,是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健全计

2、量法制。  3.“加强计理监督管理”是要着重解决关系国家计量单位制度的统一和全国量值的准确可靠的问题,也就是解决可能影响生产建设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计量问题。这是计量立法的基本点。  4.“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5.“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体现了计量单位制度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计量保证,体现了计量工作是发展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的技术基础。  6.

3、“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体现了制定计量法,加强工业计量和民生计量工作的法制监督,直接关系着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关系着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1.本条是对计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包括适用的地域和调整对象。  2.适用的地域,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调整对象,即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在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本法有关条款

4、还规定了调整使用计量单位,实施计量监督等方面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4.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理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  5.计量基准器具即国家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是指用以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量值,经国务院计理行政部门批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  6.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的,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  7.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第三条 国家采用

5、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1.本条是对我国采用计量单位制度的规定。  2.我国采用的是国际单位制。  3.我国允许使用的计量单位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由国际单位制单位和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组成。  4.“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二月十七日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对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已作了规定。  5.“非国家法定计量

6、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一月十日批准的《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对废除的步骤、年限和如何区别不同情况等,已作了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本条是对我国计量监督管理体制、计量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监督管理职能的规定。  2.我国是按行政区划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全国计量工作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

7、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计量监督管理机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除了政府机关的管理职能以外,还要监督本行政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与执行计量法律、法规。  5.“县级以上”含县级。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第五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1.本条是对计量基准的建立及计量基准法律地位的规定。  2.计量基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是指全国的各级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都要溯源于计量基准。  3.“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是

8、指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各方面的条件统一规划、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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