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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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代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在清朝末年,我国的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得到了短暂的发展,这得益于当时所处的国际、国内环境。国际上,帝国主义的入侵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中国民族经济的发展;在国内,经济法规的制定和颁布,对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经济法规是保障社会经济生活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本文就清朝末年中国的法制环境来看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探讨法制建设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一、近代中国经济立法的基础党中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曾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需要用法律加以

2、巩固。法律是国家引导改革、调控经济的主要工具之一,在封建社会末期的中国也不例外。在中国封建社会时期,我国是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国家的政策、法令都有很高的权威性,根据路径依赖理论,这种集权的传统也适用于我国经济的改革实践中。正好法律的国家强制性就具有这个特征。封建社会时期,我国长期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商为民本之末,商人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因此商业长期得不到有效的支持和发展。由此长期下来,造成了我国积贫积弱的局面。但是到了近代特别是20世纪初,帝国主义的入侵,使我们由天朝大国沦落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朝统治者也

3、从欧美列强以工商立国从弹丸小国强大起来成为西方列强的历史事实中获得启示,由此摒弃了原来重农抑商的政策转而大力振兴工商业。在推行重商政策的过程中,清朝统治者逐渐意识到经济法规制定的重要性,认识到经济政策的推行需要法律的强制力予以协助,其发展成果也需要法制的巩固。早在光绪二十八年就已提及拟订经济法规的商议,实际上,清政府推行重商“新政”的措施,也是从设立商律和拟订经济法规开始的。由此可见,清政府对经济法规的制定和颁布的重视①。而这些经济法规的制定也对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二、近代中国经济立法的法律体

4、系从1903年4月起,清政府陆续制定并颁布了一些列经济法令、法规,初步形成了具有近代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法规体系。首先制定了商律。商部认为,没有完善的商律,工商业发展便不能顺利进行。于是清政府组织大臣在学习西方先进法律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实际,于1904年初颁布了《钦定大清商律》,由《商人通例》和《公司律》两部分组成。《商人通例》主要是对商人的涵义、商人从事商业活动的资格、商号以及商业账簿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它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商人合法的社会地位,确认了商人的商业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它一反

5、中国以来重本抑末、贱商的传统,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公司律》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两点:一是使商人所办企业的地位合法化,使商办企业获得与官办、官商合办企业同等的地位;二是确定了近代股份制经济运作的基本法律规范,将公司分为合资公司、合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四种,确立了不同性质公司享有不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②。清政府在《公司律》的基础上,又颁布了一系列与之配套施行的近代商事法律法规。1903年12月,颁布了《公司注册试办章程》,规定公司须经过合法注册才会受到《公司律》等相关法律的保护,并对公司的注册程序作

6、了具体的规定。1904年10月,颁布了中国近代第一部商标法《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6年5月,颁布了《破产律》。1908年,颁布的《票据法》吸收了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引进了发票、背书、承兑、保证、追索权等现代化的概念和制度,把这种异质文化的法律制度移植到中国,标志着中国票据立法开始走上了近代化的道路③。其次是路矿利权的保护法规。甲午中日战争以后,西方列强不断争夺中国的路矿利权。清政府被迫废除了民间禁止筑路开矿的禁令,制定和颁行路矿法规,鼓励民间开发路矿,来借此抵制西方侵略的扩张。如,甲午中日战争之前,矿业

7、、铁路、运输等都只能由政府专营,私商经营必须获得政府的特许。1872年清政府同意以民营企业身份出现的轮船招商局向政府作若干“报效”为条件,特许其开办轮船运输④。而甲午战争之后,清政府则对于商办企业的经营范围有了较大程度的开放,清朝的经济形式逐步向自由主义法制经济转型。在铁路经营方面,商部也制定了相关法规,允许和奖励国民投资修筑铁路。1898年8月颁行的《矿务铁路公共章程》即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赋予了私商自由经办铁路与采矿的权利。再次是制订金融法规,整顿金融秩序。银行是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中国,在近代

8、资本主义工商业经济的推动下,近代中国第一家商业银行——中国通商银行在上海成立。为了规范近代中国的金融秩序,1904年,军机大臣奕劻提出户部试办国家银行的奏章。1905年中国第一家国家银行——大清户部银行在北京成立。1908年,清政府颁布了《大清银行则例》,确定了大清银行的国家级地位,并就清朝的金融秩序作了相关的规定,以整顿金融市场。1909年2月颁布的《通用银钱票暂行章程》,加强了清政府对银行业发行纸币的管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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