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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2008年04月15日16时39分194 主题分类:建设建筑劳动人事 “建设工程” “劳务管理”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已经二○○八年二月十五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施行。市长:冀纯堂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保障建筑业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2、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以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受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市区内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活动和建筑业企业的劳动用工、劳动用工备案、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发展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建立建设工程劳务用工交易场所,搭建劳务分包企业和务工作业人员的服务平台。 第六条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市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进行劳务作业分包交易。 市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应当公开发布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信息,为建设工程劳务承发包双方提供场地、信息、中介、登记注册、咨询等相关服务;对已完
4、成承发包交易的劳务作业工程概况及承发包情况信息公示。 第七条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对本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可以自行直接完成劳务作业。 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人员或自有劳务作业人员不足时,应当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自有劳务作业人员应当是本企业职工,企业依法为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的从事施工生产的人员。 第八条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相关资质。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
5、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将承接的劳务作业再分包。个人及无资质的企业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作业。 第九条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选用劳务分包企业时应当查验其下列材料: (一)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劳务分包企业的安全许可证; (三)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发包劳务作业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劳务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式、支付时间、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验收标准、保
6、障劳务分包工程价款支付的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劳务分包企业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同时提供劳务分包工程价款担保的,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提供。 第十二条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双方应当在分包合同订立后七个工作日内,到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劳务分包合同及履约担保相关资料; (二)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 (三)工程中标通知
7、书、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用工备案表; (四)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和劳务作业人员的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 第十三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向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负责,并应当服从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劳务分包企业名称,劳务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开工、竣工日期,劳动纠纷投诉电
8、话等信息。 第十五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委派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负责劳务作业施工现场的管理。一名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劳务作业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受劳务分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 第十六条劳务分包企业招用劳务作业人员时,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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