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法律的改革与完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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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保险合同法律的改革与完善(下)——修改建议条文邢海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第八十一条[限制解除货运保险]  物品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八十二条[行使解除权]  [投保人或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经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或者保险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保险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起解除。协议解除的,双方可以在

2、协议中约定合同解除时间;没有约定解除时间的,保险合同自双方达成解除保险合同的协议时起解除。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十三条[保险人解散或破产与合同终止]  [保险人解散或破产的,保险合同于解散或破产宣告之日终止。]  第八十四条[投保人死亡、解散或破产与合同终止]  [投保人死亡、解散或破产的,保险合同与投保人死亡时,或解散或破产宣告之日终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五条[被保险人死亡、解散、破产与合同终止

3、]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合同仍为保险标的继承人之利益而存在,但不排除危险显著增加规则或保证规则的适用。  被保险人破产时,保险合同仍为破产债权人的利益而存在。但破产管理人或者保险人可以在破产宣告后三个月内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保险合同。]  第八十六条[被保险人失踪与维持合同效力]  [被保险人被宣告失踪的,除非不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投保人或受益人可以继续交付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保险人对前述保险费,不得拒绝收取]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第八十七条[被保险人失踪与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被宣告失

4、踪期间,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有权不再承保与该被保险人有关的保险利益。但原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十八条[全部危险消灭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承保危险消灭或者不会导致约定的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终止。]  第八十九条[保险期限届满]  [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而没有展期的,保险合同终止]  第九十条[展期或续期]  [保险合同有效期间经过后,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议展期。  保险合同订有展期条款的,应当依约展期。  保险合同订有保证展期条款的,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提出展期申请,保险人必须按照原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保险人违反保证展期条

5、款的,展期不受影响]  第九十一条[续保]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保险合同订有续保条款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续保。]  第九十二条[法律修改对保险合同的影响]  [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法律、法规的修改有利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合同必须按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进行变动;不利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合同按原来的约定继续有效。  前款规定不影响危险显著增加规则的适用。]  第九十三条[合同解除、终止与强制替代投保人]  [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投保人和保险人应当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取代原投保人而维持保险合

6、同的效力。  违反前款规定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仍应依照解除或终止前的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利害关系人取代原投保人无需原投保人同意。替代人身保险投保人的,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替代投保人的,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合同明确约定需经保险人同意的,从其约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替代投保人而导致危险显著增加的,适用法律法规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  第四节交付保险费  第九十四条[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交付约定的保险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付费期限]  [保险合

7、同可以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分期支付各期保险费。  合同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生效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九十六条[财产保费诉讼索取]  [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用诉讼或仲裁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九十七条[人身保费不得诉讼索取]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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