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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4修正)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4修正)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4修正)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4修正)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4修正)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4修正)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4修正)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8年6月15日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12月11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 2004年4月1日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2、〉的决定》修正,2004年11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撒拉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境内还有藏、回、汉等世居民族。 自治县的行政区域为积石镇,清水、孟达、白庄、街子、查汗都斯乡和文都、尕楞、岗察、道帏藏族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积石镇。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3、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并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自觉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结合本地方的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
4、治机关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水利立县、农业稳县、工业强县、旅游富县、科教兴县、依法治县”的发展方针,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全县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教育。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
5、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信教群众合法正常的宗教活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分裂活动。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撒拉族公民应占一定比例,其他民族公民也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撒拉族公
6、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各民族代表名额和比例,依据法律规定,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确定。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和重大项目调整,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本级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财政决算的报告以及财政预算的重大调整,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7、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县长由撒拉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撒拉族公民,同时配备适当数量的其他民族公民。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撒拉、藏、汉三种语言或者文字。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加强人才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建立人才库。加快培养当地民族中的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尤其是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和多种形式,适当引进专业人才,尤其是应当注
8、重引进现代企业管理、新技术开发等专业人才。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 会治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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