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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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管理规定》草案的起草说明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应急条例》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受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委托,由中国卫生监督协会负责牵头制订《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管理规定》项目,北京、天津、河北、安徽省(市)卫生监督机构为项目组成员单位,拟定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起草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制定《规定》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4、《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应急预案》5、《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6、《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7、《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8、《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草案)二、制定《规定》的必要性11《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管理规定》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重要内容,是保证食品安全事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理的重要前提。《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应急条例》等法规,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置作了原则规定。因此,很有必要在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卫生部门三定方案的基础上,通过制定《规

3、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单位的职责、事故报告人、报告程序、时限、内容、要求以及法律责任等,逐步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规定》的制定与出台,将会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有利于促进信息报告系统的有效运行,提高事故处置速度和效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三、《规定》的起草过程受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委托,中国卫生监督协会于5月13-14日在北京召开了制订“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管理

4、规范”项目启动会。会议邀请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应急办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营养安全所的领导和有关专家出席会议,北京、天津、河北、安徽省(市)卫生监督机构的领导及相关专业人员共30人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对协会办草拟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讨论稿)》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与修改,鉴于在框架结构中增加了“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将《规范》更名为《规定》。5月17日协会办将会议修改稿发电子邮件给北京、天津、河北、安徽省(市)等与会代表,河北、安徽等11省市回去后又征求当地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于5月23日前将征求当地的修改意见进行

5、了反馈,协会进行了汇总并修改,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6月3日卫生部监督局召开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研讨会上征求北京、天津、河北、安徽、广东、辽宁、上海、江苏等部分省市卫生厅局、卫生监督机构、疾病控制机构与会代表的意见,根据大家提出的修改意见,会后主要对《规定》章节和条款内容作了调整简化,框架结构由原来的8章改为5章,42条减为26条,新增了跨地区通报协查的内容。7月2日将形成的《规定》草案稿发电子邮件给北京、天津、河北、安徽省(市)等课题组成员单位再次征求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先后五易其稿,形成了上报给卫生部监督局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管理规定(试行)》

6、(草案)。四、《规定》的基本框架《规定》共分为5章、26条,5个附表。第一章总则(第1-4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和目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概念及分类分级、适用范围、事故报告遵循的原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5-9条),主要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方面所应履行的各自职责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第三章报告程序与要求(第10-22条),主要规定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及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时,应按本规定要求做好报告登记和报告处理工作;规定了接收病

7、人的医疗单位应当履行的报告程序及时限11;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类分级标准实施紧急报告制度和一般报告制度的规定,并对事故报告时限、程序、内容和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终结报告、补报等作了具体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涉及跨县、跨地市或跨省的食品安全事故协查通报分别由县级、地市级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相关地市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协查通报要求。第四章报告管理与法律责任(第23-25条),主要规定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单位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上

8、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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