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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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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税务稽查相关法律和证据讲义曹福来13773544566第一节税务稽查相关法律概述一、相关法律的分类★(一)税收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按照法律所调整的对象不同进行的分类。(二)实体法和程序法。这是按照法律内容的不同进行的分类。(三)一般法和特别法。这是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四)通则法和单行法。这是按照具体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不同进行的分类。(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这是按照法的效力来源和效力等级不同进行的分类。(六)国内法和国际法。这是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范围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2、。当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应当执行国际法,但涉及税收优惠的应当按最优惠的规定执行。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四)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三、相关法律的时效★★(一)税款的追征期限。《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罚期限《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节税务稽查相关法律及运用一、税收法律的运用(一)税收实体法★★税收实体法基
3、本构成要素: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二)税收程序法★1、《税收征管法》(1)稽查局的职责。(2)稽查局的行政处罚权。2、《发票管理办法》二、其他相关法律的运用(一)《行政处罚法》(1)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对象和种类。★★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税务行政相对人,包括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规范,实施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3)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1)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调查、
4、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处罚决定书。2)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拟定处理意见、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4)听证程序15。税务机关在对公民拟作出2000元(含本数)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含本数)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力,如果当事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5)运用“一事不二罚”原则时需要注意的问题。★★★P34—35。(二)《行政复议法》1、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审
5、查对象是税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相结合、税务行政复议前置。2、税务行政复议范围★★★:(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如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6、(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3、税务行政复议管辖★★(1)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
7、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3)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4)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5)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6)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调查的涉税案件,应
8、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权,经协商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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