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九洲江流域支流养殖场清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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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陆川县九洲江流域支流养殖场清拆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书记彭清华在《关于九洲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的报告》上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大九洲江流域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止水污染,预防控制畜禽疫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对我县九洲江流域支流部分养殖场进行清拆,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清拆目的  自九洲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以来,主干流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已全部完成清拆,九洲江水质得到很大的改善。但流域内的大小支流仍然有较多

2、的养殖场废弃物直排河流,给九洲江的水质造成污染。为加快养殖污染治理,决定对流域内支流的部分养殖场进行清拆,从而规范畜禽养殖场业发展,减少COD、总磷、氨氮的排放量,改善水环境质量。  二、清拆对象㈠九洲江流域(陆川段)古城河、北豆河、石垌河支流200米范围内的养殖场。—17—㈡九洲江流域(陆川段)古城河、北豆河、石垌河支流200-500米内,其它支流0-500米范围内污染严重、又无整改条件的养殖场。三、清拆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㈠对拟清拆的养殖场进行结构分类及面积测量。(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1.由县九洲江办组织财政、畜牧、环保、镇政府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工作组对九洲江流域

3、(陆川段)支流拟清拆的养殖场进行结构分类及面积测量,并按照要求如实填写《陆川县九洲江流域支流拟清拆养殖场情况登记表》(附件1)。各镇要根据工作组的情况分别指定1名分管领导或熟悉业务的专职人员配合做好工作。2.县九洲江办将核查测量所得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后反馈给各镇。㈡对拟清拆养殖场进行公示(2017年1月10日前完成)。1.各镇要将本镇拟需要清拆的猪场的具体情况,在镇政府以及业主所在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附件2),公示期7天。2.各镇要将公示的材料通过拍照的方法,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含相片)和电子版上交县九洲江办存档。㈢清拆养殖场协议的签订与清拆(2017年3月10日前完成)。各镇

4、对公示期满后的拟清拆养殖场要及时与户主签订《畜禽养殖场拆迁协议》(附件3),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拆工作。㈣组织验收(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17—养殖场清拆后,由业主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各镇分别向县九洲江办提出清拆验收申请。县九洲江办根据各镇的申请,组织县财政、畜牧、环保、镇政府等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资金补偿。需提供的验收材料:1.陆川县九洲江流域支流拟清拆养殖场情况登记表(附件1);2.镇拟清拆养殖场公示(附件2);3.禽畜养殖场拆迁协议书(附件3);4.业主向镇政府申请验收的申请书(附件4);5.镇政府向县九洲江办申请验收的申请书(附件

5、5);6.业主养殖场权属证明(村委会签字并加盖公章)(附件6);7.围畜禽养殖场拆除验收表(附件7);8.业主身份证复印件(签写“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镇政府加盖公章);9.业主信用社开户账号复印件(签写“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镇政府加盖公章);10.拆前、拆后的相关相片(要有业主在场,栏舍结构和四周界限要拍摄清楚,相片要有年月日日期),并打印相片存档;11.《畜禽养殖场拆除补偿费支付审批表》(附件8)及《陆川县九洲江流域支流养殖场拆除补偿资金发放清册》(附件9)。—17—五、补助标准凡是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拆养殖设施、经县九洲江办组织验收合格的,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 凡是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拆养殖设施,由政府强制执行的,扣除强制执行费后,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差额。㈠猪舍补偿标准:全部清拆养殖场生产建筑和设施的,养殖栏舍属简易结构的补偿230元/平方米,属砖混结构的补偿350元/平方米,属钢架结构且有四周墙体高于1.5米的补偿350元/平方米,四周墙体低于1.5米围墙的补偿230元/平方米;属猪舍外用于养猪的外搭简易棚补偿80元/平方米;原养殖场单栋栏舍拆除内部猪圈和设施后可以转作其他非污染类产业所用、且业主承诺不再用于畜禽养殖的,可以保留外部结构,对拆除的内部猪圈面积补助80元/平方米。㈡凡需清拆的养殖场在2017年3月31日前全部清拆

7、完毕且通过验收的,按照猪场清拆补偿资金的5%给予补助;在2017年3月31日后清拆的则无补助。㈢生猪不予与补偿。六、工作小组安排为了更好开展这次清拆工作,加快清拆进度,专门成立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第一组组长:何志勇陆川县政府副县长—17—常务副组长:凌椿克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副组长:罗德彬沙坡镇副镇长陈柯伦大桥镇副镇长吴明文滩面镇副镇长陈滨温泉镇人大副主席组员:县九洲江办、环保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财政局(镇财政所)、镇政府各1名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沙坡镇、温泉镇、大桥镇、滩面镇养殖场清拆。第二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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