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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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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优惠政策选编本文档格式为WORD,感谢你的阅读。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演讲稿广西优惠政策选编 广西优惠政策有什么呢?大家清楚吗? 广西优惠政策选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凡在铁山港区投资的企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可享受国家西部开发优惠政策、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优惠政策以及自治区和北海市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条全面开放招商引资领域(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除外),广泛吸纳投资者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和本区发展规划的前提下以任何形式到铁山港区的投资。 第二章税收优惠政策
2、 第三条加快发展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钢铁、信息、汽车、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电力、纺织、建材、医药、机械、航空航天、有色金属新材料、林浆纸、食品等产业;积极发展节能环保、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海洋产业、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金融、科技、商务、会展、商贸、航运服务、旅游、文化等现代服务业。 第四条新办的符合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
3、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 第五条新办的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企业,免征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桂政发〔2014〕5号) 第六条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桂政发〔2014〕5号) 第七条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免征属
4、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桂政发〔2014〕5号) 第八条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桂政发〔2014〕5号) 第九条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桂政发〔2014〕5号) 第十条鼓励发展大型仓储物流企业。对新建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分拨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的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
5、征收。对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桂政发〔2014〕5号) 第十一条新办投资大(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或以上)、产出大(年产值30亿人民币或以上)、产业拉动作用明显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外,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与政府另行协商更优惠的税费优惠政策。(参考《北海出口加工区投资优惠政策》园区鼓励政策) 第十二条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微型企业,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或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
6、征收企业所得税。微型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即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机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业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桂地税公告〔2011〕第6号)
7、 第十三条微型企业在农村地区开办的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生态农业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桂地税公告〔2011〕第6号) 第十四条2012年—2016年期间,新创评的五星级宾馆和4A级以上的景区,自评定之日起三年内,将该企业主营业务税收(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50%以产业发展资金的形势扶持企业用于市场推广和宣传营销。《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北政发〔2012〕9号) 第十五条2012年—2016年期间新设立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销售企业,从开业起三年内主营业务税收(营业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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