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与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制度回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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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规则与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制度回应(1)垄断(Monopoly)一词源于拉丁文,始意为“单一的经营者”。虽然在古老的自然经济社会对垄断的认识程度远不及今天,但垄断发展至今在基本方向上仍未出该词最初的意指。可以把垄断理解为特定的企业或组织利用经济、非经济等多种手段,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对生产和市场实施排他性控制,事实上形成限制、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谢尔曼法》(ShermanAct)。之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也纷纷推出相关立法;进而,在全世界日渐形成反垄断立法的共识。现在,维护自由、

2、公平之竞争仍不失为全球反垄断立法和WTO诸多规则的核心价值:WTO反垄断规则和各国反垄断立法都共同地奠基于相同的经济学原理即倘若一个企业在市场所占份额过大,该企业往往会高抬产品价格和减少市场供给从而影响消费者利益,需要主权国家通过制定反垄断法等举措来应对。  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明确反对妨碍竞争的垄断企业的市场独占。无论是一家还是几家企业,只要形成市场瓜分或约定限价的控制就属于该国反垄断立法举措的应对范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对竞争规则的完善化要求将越来越迫切,对反垄断法的需求

3、也将愈来愈迫切。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是市场经济的象征,是维护市场自由和公平竞争的基本法律,这一共识使反垄断法的地位无可替代。  一  在全球经济加速一体化和WTO规则日益受重视的今天,一国反垄断立法在保护本国利益、维护本国市场竞争秩序的同时,也就维护了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有序竞争。对我国来说,反对妨碍竞争的垄断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应对全球经济一体化挑战的必要之举。  首先,产业结构调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其重要方向之一就是塑造竞争性的市场结构。通过反垄断法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推行竞争政策和制止反竞争行为,可以加快

4、产业结构调整的进程,从而保护常态的竞争性市场结构。  其次,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本身就意味着国内市场的扩大开放,意味着统一采纳国际市场通行游戏规则,意味着必须存在国际惯例化的反垄断规则。特别是,世贸组织有关协定和文件中有许多竞争规则,必须在国内竞争政策和竞争法中得到体现和落实;同时,我国有关开放电信市场等行业的承诺都涉及到反垄断,甚至主要是反垄断问题,有必要通过反垄断立法兑现这类国际承诺。  其三,反垄断法也是维护我国国民经济安全之所需。基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外国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往往具备较大的经济规模、强劲的市场竞争力等

5、优势,在失却国内反垄断法保护的情形之下,将无法遏制外来大公司凭借先天的优势市场力量实施反竞争的购并、滥用独占地位等垄断行为。而且,瓜分中国市场的国际卡特尔等反竞争行为也可能会愈演愈烈,没有反垄断法还无法有效地与国外反垄断机构合作,遏制此类行为所带来的巨大损害。目前,对反垄断立法的国际协调迄今尚未型构出一个具有严格国际约束力的通行法律文件。因而,通过国内反垄断立法明确其域外适用力,对维护国内市场的竞争秩序乃至全球的经贸秩序都是必要有加和利好显见的。  二  目前,国内市场上的垄断行为大致可分为经济性垄断和行政垄断两大类,细分还

6、可分出行业垄断第三种类型。经济性垄断在西方国家的表现较为常见,主要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自发实施的垄断行为。近年来引人注目的微软公司案即是一个典型。目前,我国的经济性垄断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协议限制竞争行为。常见的主要是经营者以合同、协议、或协同行为等方式,操纵市场价格、划分市场或者实施联合抵制。二是以搭售或低价倾销等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类经济性垄断的负面影响,已经开始在国民经济生活中出现。  行业垄断可以理解为经济行业主管部门运用其合法拥有的企业管理权等权力限制、阻碍其他行业部门或本行业其他经营主体从事同类市

7、场经营活动,在限制竞争中实现垄断。长期来,很大程度上因为行业垄断的优势,造就了一批限制竞争的行业:银行、证券、保险、电力、电信、烟草、石油等等。自1990年以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至少已经查处了一万多件垄断行业强迫企业和消费者购买其商品和服务的限制竞争行为。诸如供电局强迫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电表,自来水公司强使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水表,液化气公司强压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灶具等等。可喜的是,我国已经开始对这些垄断行业进行体制改革,希望理顺政府与垄断性国企间的关系,引入新的企业在内的竞争者,打破行业垄断既存的既得价格等反市场利益。 

8、 行政垄断或者叫行政性垄断,可以理解为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从而排除、限制、妨碍企业间正常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行政垄断实质上也是一种经济垄断,是以经济为内容和目的的垄断。它的特别之处主要在于:仰赖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的滥用来维系垄断。前述行业垄断可以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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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规则与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制度回应(1)垄断(Monopoly)一词源于拉丁文,始意为“单一的经营者”。虽然在古老的自然经济社会对垄断的认识程度远不及今天,但垄断发展至今在基本方向上仍未出该词最初的意指。可以把垄断理解为特定的企业或组织利用经济、非经济等多种手段,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对生产和市场实施排他性控制,事实上形成限制、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谢尔曼法》(ShermanAct)。之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也纷纷推出相关立法;进而,在全世界日渐形成反垄断立法的共识。现在,维护自由、

2、公平之竞争仍不失为全球反垄断立法和WTO诸多规则的核心价值:WTO反垄断规则和各国反垄断立法都共同地奠基于相同的经济学原理即倘若一个企业在市场所占份额过大,该企业往往会高抬产品价格和减少市场供给从而影响消费者利益,需要主权国家通过制定反垄断法等举措来应对。  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明确反对妨碍竞争的垄断企业的市场独占。无论是一家还是几家企业,只要形成市场瓜分或约定限价的控制就属于该国反垄断立法举措的应对范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对竞争规则的完善化要求将越来越迫切,对反垄断法的需求

3、也将愈来愈迫切。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是市场经济的象征,是维护市场自由和公平竞争的基本法律,这一共识使反垄断法的地位无可替代。  一  在全球经济加速一体化和WTO规则日益受重视的今天,一国反垄断立法在保护本国利益、维护本国市场竞争秩序的同时,也就维护了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有序竞争。对我国来说,反对妨碍竞争的垄断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应对全球经济一体化挑战的必要之举。  首先,产业结构调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其重要方向之一就是塑造竞争性的市场结构。通过反垄断法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推行竞争政策和制止反竞争行为,可以加快

4、产业结构调整的进程,从而保护常态的竞争性市场结构。  其次,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本身就意味着国内市场的扩大开放,意味着统一采纳国际市场通行游戏规则,意味着必须存在国际惯例化的反垄断规则。特别是,世贸组织有关协定和文件中有许多竞争规则,必须在国内竞争政策和竞争法中得到体现和落实;同时,我国有关开放电信市场等行业的承诺都涉及到反垄断,甚至主要是反垄断问题,有必要通过反垄断立法兑现这类国际承诺。  其三,反垄断法也是维护我国国民经济安全之所需。基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外国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往往具备较大的经济规模、强劲的市场竞争力等

5、优势,在失却国内反垄断法保护的情形之下,将无法遏制外来大公司凭借先天的优势市场力量实施反竞争的购并、滥用独占地位等垄断行为。而且,瓜分中国市场的国际卡特尔等反竞争行为也可能会愈演愈烈,没有反垄断法还无法有效地与国外反垄断机构合作,遏制此类行为所带来的巨大损害。目前,对反垄断立法的国际协调迄今尚未型构出一个具有严格国际约束力的通行法律文件。因而,通过国内反垄断立法明确其域外适用力,对维护国内市场的竞争秩序乃至全球的经贸秩序都是必要有加和利好显见的。  二  目前,国内市场上的垄断行为大致可分为经济性垄断和行政垄断两大类,细分还

6、可分出行业垄断第三种类型。经济性垄断在西方国家的表现较为常见,主要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自发实施的垄断行为。近年来引人注目的微软公司案即是一个典型。目前,我国的经济性垄断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协议限制竞争行为。常见的主要是经营者以合同、协议、或协同行为等方式,操纵市场价格、划分市场或者实施联合抵制。二是以搭售或低价倾销等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类经济性垄断的负面影响,已经开始在国民经济生活中出现。  行业垄断可以理解为经济行业主管部门运用其合法拥有的企业管理权等权力限制、阻碍其他行业部门或本行业其他经营主体从事同类市

7、场经营活动,在限制竞争中实现垄断。长期来,很大程度上因为行业垄断的优势,造就了一批限制竞争的行业:银行、证券、保险、电力、电信、烟草、石油等等。自1990年以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至少已经查处了一万多件垄断行业强迫企业和消费者购买其商品和服务的限制竞争行为。诸如供电局强迫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电表,自来水公司强使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水表,液化气公司强压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灶具等等。可喜的是,我国已经开始对这些垄断行业进行体制改革,希望理顺政府与垄断性国企间的关系,引入新的企业在内的竞争者,打破行业垄断既存的既得价格等反市场利益。 

8、 行政垄断或者叫行政性垄断,可以理解为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从而排除、限制、妨碍企业间正常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行政垄断实质上也是一种经济垄断,是以经济为内容和目的的垄断。它的特别之处主要在于:仰赖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的滥用来维系垄断。前述行业垄断可以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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