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竞争政策与中国反垄断立法_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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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科学2004年第10期徐士英等:WTO竞争政策与中国反垄断立法(下)WTO竞争政策与中国反垄断立法(下)徐士英杨超摘要:竞争政策作为市场竞争规律与国家管理经济职能互相作用的产物,在关税壁垒和传统的非关税壁垒逐渐不再成为突出贸易障碍的今天,受到WTO各成员国的关注。本文从多边竞争政策的历史渊源着手,在对WTO各成员方对该议题的立场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的基本立场以及实体和技术层面上的应对策略。关键词:WTO;竞争政策;反垄断立法;谈判立场中图分类号:D9200;DF4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04)

2、10004810作者简介:徐士英,华东政法学院教授;杨超,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上海200042)(四)可供选择的方案在不同国家态度分析的基础上,一些专家提供了如下可供考虑的选择方案。1明确竞争政策为WTO必不可少的一部分。WTO的成员方、贸易谈判代表、政府官∃员,以及学术界、企业界和律师都应当对WTO制度与竞争政策的关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WTO和竞争政策两者在目的上很相似,它们都促进市场的公开性,对市场的参与者提供公平的商业机会,法律制度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提高效益以及使消费者的权益最大化。澄清这个问题有助于成员国在WTO框架下建立一个关于竞争的协议,更重要的是国际竞

3、争政策能够以某种方式得到有效的实施。WTO应以部长声明的方式宣告竞争政策是WTO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中可以说明通过关贸总协定的支持下的贸易谈判,政府贸易壁垒已经减少,但是仍有相当程度的政府贸易壁垒存在,在预期过程中,这种壁垒会进一步减少并且随着政府壁垒的减少,私人壁垒被认为越来越构成贸易的障碍。因此在WTO体系内建立竞争政策原则对于处理政府和私人贸易壁垒是十分重要的。2制定双边协议。鉴于反垄断域外适用的重重障碍,可以说,目前国际上最流行的应该是双边合作和多边合作。国际性限制竞争活动产生的问题可以通过两个国家的反垄断机构%进行合作得以解决。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成员国就存在两国间缔结反垄断

4、法实施相互合作的协定。例如,美国政府和德国政府关于就限制性商业惯例开展相互合作的协定(1976收稿日期:20040721[日]松下满雄:WTO的基本原则和竞争政策的作用!,2003年∀中国反垄断法国际研讨会#发言。∃[日]松下满雄: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和竞争政策的作用!,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春季号。%林燕平:论跨国并购的法律规制及入世后我国的对策!,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3期。48社会科学2004年第10期徐士英等:WTO竞争政策与中国反垄断立法(下)年6月23日)。美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合作处理反托拉斯问题的协定(1982年

5、6月29日)。德国和法国关于就限制性商业惯例进行合作的协定(1984年5月28日)。美和欧共体关于双方竞争法实施问题的协定(1991年9月23日)。澳大利亚贸易惯例委员会和新西兰商业委员会合作和协调协定(1994年7月)。美国和加拿大关于实施竞争和欺诈性营销惯例法的协定(1995年8月1日,1995年8月3日)。美国和澳大利亚关于相互实施反托拉斯法的协定(1997年)。美国和欧共体关于在竞争法执法过程中实施积极的礼让原则的协定(1998年6月4日)。当然双边合作有多种不同的形式,以美国为例,其与别国之间在竞争领域的合作主要有3种形式:一是双边司法互助条约;二是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与

6、外国反垄断机构间签订的双边协定;三是积极礼让(positivecomity)协定。而在类似的合作中尤以欧共体和美国关于两国竞争机构合作的协定最具代表性。这一协定的全称为欧洲议会暨欧盟委员会就欧洲共同体适用竞争规则与美国合作的决议!,该协定于1991年9月23日签订,1995年4月10日欧共体理事会和委员会通过联合决议批准了这项协定其合作内容涉及涉及以下几方面:(1)通知。如果一国竞争机构认为采取适用措施将损害到对方当事人利益,就应当相互通知对方。比如对对方的适用措施来说很重要;有损竞争的行为,除企业合并与企业份额获得之外,将实质性地涉及到对方市场;如果企业的并购涉及很多的控制方,或者一个

7、公司的并购将控制很多的公司,使得它按照各自的法律在共同体成员国或者美国的数个州登记;(2)信息交换。为了维护双方共同的利益,双方的竞争机构的官员应当至少每年两次或依照约定会晤,以便澄清当前的适用措施或者重点、有关符合共同利益的经济交流、或者实施竞争法涉及共同利益的有关问题。(3)在一方领域内的违背竞争行为可能影响到对方重大利益时的协作(即积极礼让原则)。对违背竞争行为有必要双方采取行动。如果一方认为,对方领域内的违背竞争行为损害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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