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日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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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 日本法第一节 日本中世纪法律制度  (1)公元3世纪初期,日本九州出现最早的奴隶制国家。公元3世纪中期以后,在本州出现奴隶制国家大和国,大和国于5世纪统一日本。日本奴隶制国家采用固有的氏族法,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命令和习惯。  (2)7世纪,日本一些皇族和在日本的留学生,学习中国隋唐的封建制度,立志进行改革,建立有力的中央集权,以便和旧贵族展开激烈斗争。公元645年,革新派发动宫廷政变,建年号为“大化”,次年颁布革新诏书,仿中国隋唐制度进行政治经济改革,史称“大化改新”。从此,废除了奴隶制,

2、将土地和人民一律收归国有,确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的政治机构,即所谓“君无二政,臣无二朝”。与此同时,创建了以唐朝法律为模式的日本封建法律制度。  (3)从大化改新到1868年明治维新,这是日本封建社会时期。这一时期,日本法律制度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发展阶段。  ①公元646年到1192年,是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时期。这一时期仿照唐朝推行律令制。公元701年的《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是这一时期的典型代表。《大宝律令》是大化革新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令的集大成;《养老律令》是对《大宝律令》的修订

3、和补充。它们的完成,标志着以中国法为模式的日本封建法律体系的初步确立,并且表明日本最后完成了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  ②1192年至1868年明治维新前夕,是幕府统治时期。这一时期,天皇的实权为将军所挟持,幕府成为日本最高的统治集团,与此相应,幕府法被广泛推行。幕府法即武家法典,是幕府根据武家的习惯和先例制定的调整武家集团内部关系的基本法规。其中1232年颁布的《御成败式目》是最早和最著名的武家法典,又名《贞永式目》,它是依据司法实践并参考《养老律令》而制成的,内容相当广泛。其制定目的是明确和加强

4、幕府和御家人之间的关系。这部法典在当时并未向全民正式公布,而仅仅是作为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内部掌握的法律依据。这部法典被认为是武家所有法律的基础。1742年日本德川幕府时期仿明律制定的《公事方御定书》是日本封建社会后期一部重要法典,它分为上下两卷,下卷共103条,通常被称为“御定书百条”,主要是关于刑法和刑事诉讼的规定,这是幕府刑事法的基础。  以上所述可见,明治维新前的日本法律制度,其形式、内容以及法律观念均受到中国封建法律及其法律文化的强烈影响。第二节 日本近代法律制度  从明治维新到第一次世界大

5、战前,是日本资产阶级法建立时期。这一时期开始是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规则、条例和法典;后来是按照西方国家法的模式,拟定各种法典,开始完全模仿法国,由于不适合日本国情,后又将德国法作为蓝本加以引进。到1907年以宪法为核心,最后形成了日本六法的体系。  一、明治维新及其法制改革  (1)19世纪中叶,日本资本主义经济有了初步发展,以德川幕府为代表的封建统治日益遭到资产阶级和人民的反对。1867年,明治天皇即位,同年10月,末代将军德川庆喜为稳住政局、保持实力,佯称“返还大政”,请求辞职。明治立即准奏,并

6、在倒幕派支持下于12月颁布“王政复古”诏书,宣布废除幕府制度,成立天皇政府。德川幕府纠集军队、诉诸武力,结果失败。1868年,幕府所在地-江户被攻陷,在日本达700多年的幕府统治彻底结束,从而建立了以明治天皇为中心的地主和资产阶级联盟的中央集权制国家。这场运动史称“明治维新”。  明治维新的总方针是实行“富国强兵,殖产兴业,文明开化”三大政策,其性质是资产阶级革命。它是日本从封建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的转折点,完成了国家统一,也保持了国家主权的独立。由于它是一场不彻底的革命,革命后仍然保留了许多封建残

7、余。这不仅为后来日本走上军国主义道路埋下了隐患,而且也直接影响了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创立和发展。  (2)明治维新后,日本开始创建资产阶级法律制度。1868年3月,天皇发布了“五条誓文”,正式提出以西方为模式进行国家制度的改革。同年4月,公布《维新政体书》,规定由天皇亲自执政,中央机构分行政、立法、司法三个部门,协助天皇进行统治,但所标榜的三权分立并未实现。此后,又通过“版籍奉还”、“设藩置县”等政策,牢固确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政体。与此同时,在经济和法律方面也广泛开展各种改革。在法律方

8、面先后设立刑部省(后改为司法省)和大理院,使司法行政与法院审判开始独立,地方设各级法院专掌审判工作,颁布《假(暂行)刑律》、《新律纲领》、《改定律例》等刑事法规,改革刑罚体系,加强法律教育,翻译外国法律。这些改革为日本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准备了条件。  二、日本法制的西化  实行日本法的西方化是明治政府一开始就确定的方针,而西方资本主义列强的压力则是促使日本迅速走上欧美法制道路的直接动因。1854年至1860年间,西方列强以武力迫使日本打开闭关自守的大门,德川幕府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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