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草案二审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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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慈善法草案二审稿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六章 慈善服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八章 促进措施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行为,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

2、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非营利活动:  (一)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  (二)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三)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四)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  (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3、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慈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慈善工作。  第七条 每年3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已经设立的社会组织,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组织形式;  (三)设立宗旨及业务范围;  (四)财产

5、来源及构成;  (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六)内部监督机制;  (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八)项目管理制度;  (九)终止条件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  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  (一)创始财产;  (二)捐赠财产;  (三)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只能根据章

6、程或者捐赠协议的规定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妥善管理,专款专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成本等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约定的捐赠目的。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支出的比例以及管理成本的标准,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依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

7、条 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必须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条件的赠与。  第二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高级

8、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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