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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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及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内燃机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运送物品或者进行工程作业的车辆。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放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颗粒物、一氧化碳等污

2、染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协调机制、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和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提前退出的经济补偿机制,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护和改善本地的大气环境质量。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预防与控制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清洁能源机动车和机动车排

3、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及清洁燃料的开发、生产、销售、使用,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制定并落实高污染机动车限期淘汰计划,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和排气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机动车。第七条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对本地新购机动车执行国家规定的、严于现阶段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准,对在用机动车分阶段执行国家规定的、逐步严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向社会公告后实施。第八条对未达到本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

4、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购机动车和在省外登记的在用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手续。第九条机动车燃料销售企业销售的燃料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并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燃料的质量标准。第十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高污染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在实施30日前向社会公告。第十一条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

5、置。第三章检验与治理第十二条在用机动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环保检验。新购机动车达到本省现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办理注册登记前免予进行环保检验。第十三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由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资质认证并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承担。第十四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确定本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布局。在已经设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的县市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技术机构资源整合,优化检验检测资源配置,加快检测资源共

6、享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在未设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的县市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建设能够同时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营运车辆综合性能和机动车环保检验业务的综合性机动车检验机构。第十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省采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检测的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第十六条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本省确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检测的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和当地采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真实、

7、准确的检验报告;(二)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检验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三)建立健全各项检验工作制度,制定并落实便民服务措施,提高检验工作效率,对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即时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时传送检验数据;(五)按规定组织检验人员进行培训,不得安排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上岗操作;(六)不得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七)在检验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其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计量资质认证证书、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第十七条在用机动车经环保检验达不到现行或者

8、其制造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在维修后进行复检;经复检达到现行或者其制造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即时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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