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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30
《新办企业涉税事项办理指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新办企业涉税事项办理指引尊敬的纳税人: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更好地方便新开办企业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明确纳税义务,特制定本涉税业务办理指引,欢迎您为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一、新办企业筹建阶段(一)根据“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精神,新开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新办企业”)在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须再次办理税务登记,也无需前往国税、地税办理补采集税务登记信息,实现新设立企业纳税人开业登记在税务机关的“零跑动”。(二)新办企业在筹建阶段未开展生产经营且未发生纳税义务的,无需
2、前往国税、地税办理涉税事项。(三)税务机关通过多种渠道公开了新办企业有关涉税事项的办理流程、申请资料和办结期限。新办企业可通过实体大厅、12366服务热线、“江门税务”官方微信、税务部门官方网站等多种途径咨询和办理有关涉税事项。二、新办企业预备经营阶段新办企业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发生生产经营相关业务后,应到经营地税务机关或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www.etax-gd.gov.cn),按相关规定办理以下涉税事项。1、税务登记信息确认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工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提醒
3、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我市已全面实现国地税联合办税,《“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由受理方税务机关前台打印,供纳税人签章确认。提供资料: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供查验。办结时限:即时办结注意事项:纳税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联系电话,请确保有效、正确和通畅。2、办理实名认证需要办理实名制认证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员(以下称“四员”)。纳税人可选择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办理实名认证:(1)“广东国税”手机APP;(2)“广东国
4、税”或“广东地税”微信公众号;(3)广东省电子税务局门户网站(浏览器输入地址www.etax-gd.gov.cn或gs.etax-gd.gov.cn);(4)前往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窗口及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现场实名认证登记。手机认证最方便快捷,建议使用手机办理。办理实名认证后,选择相应角色(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员)及权限进行企业绑定,建议自行在网上办理。完成实名认证和绑定企业后,就可通过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页或手机APP)线上申请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提供资料:办理实名认证后如确需到办税大厅前台办理企业绑定的,国税要求:
5、提供《纳税人办税信息采集表》(原件),一户企业需设置多个办税员时还要提供《纳税人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地税要求:办理与企业授权委托关系绑定的都需提供《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办结时限:即时办结注意事项:(1)国税、地税实行实名身份信息共享互认,办税人员只需在国税局或地税局办理一次实名身份信息认证和绑定;(2)根据相关业务要求,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前需完成“四员”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现场实名制登记。3、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扣税协议)纳税人开设银行账户后,通过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署委托银行划转税款协议的方式指定
6、扣税账户,利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滞纳金和罚款。办理流程:(1)办税服务厅人员向纳税人提供编有三方协议号的《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三方协议书》;(2)纳税人填妥并加盖公章后提交到扣税账户开户行,由开户银行在《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三方协议书》上填写银行账户信息,并与纳税人签订协议,加盖银行印章。(3)纳税人将《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三方协议书》提交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录入纳税人银行账户信息,并通过电子缴税系统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与纳税人签订协议,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提供资料:《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款三方
7、协议书》办结时限:即时办结说明:《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三方协议书》实现国税、地税联合签订。4、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后,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将其开立的全部存款账户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报告方式包含门前办理及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提供资料:《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及复印件(原件查验)。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无需报送纸质资料。办结时限:即时办结5、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后
8、,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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