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ID:19253456

大小:33.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9-30

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_第1页
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_第2页
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_第3页
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_第4页
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1990年8月3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繁荣文化艺术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内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包括:  (一)文化娱乐经营;  (二)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录、发行、放映、销售和租赁;  (三)书刊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和租赁;  (四)其他营业性文化活动。  第四条 

2、文化市场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五条 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单位和个人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必须按国家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发给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发行及其单位的设立和图书报刊的出版、印刷、发行及其单位的设立,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保护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和淫秽、色情等精神产品及文化娱乐活动。  禁止买卖和转让书号、

3、刊号、音像出版号;禁止租借、转让文化经营证照;禁止倒卖文化娱乐票券。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商、税务和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都有监督文化市场经营管理活动和揭发、举报文化市场经营管理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利。第二章 文化娱乐经营管理  第九条 文化娱乐经营主要包括营业性文艺演出、电影放映、文化艺术品展销、文化艺术培训、时装表演和游艺场、舞厅、音乐茶(餐)座、电子游戏以及其它文化娱乐经营

4、活动。  第十条 配合各类庆祝、纪念、比赛活动进行文化娱乐经营没有营业证照的,须取得临时营业证照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文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接受外单位聘请参加营业性演出或从事业余的文化有偿服务活动,须经本单位批准。  演出和服务收入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比例交给本单位。个人所得部分应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聘用单位凭被聘人员单位批准证书聘用,并应与被聘人员签订书面合同,交被聘人员所在单位备案。  单位应聘应由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舞厅、音乐茶(餐)座的经营者不得雇用舞伴。第三章 音像制品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音像制品经营是指录音带、录像带、

5、唱片、激光视盘等的出版、制作、复录、发行、销售、租赁、放映和电视摄像有偿服务等。  第十四条 音像出版单位应严格执行选题报批制度。不得出版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  音像复录生产单位不得将出版单位委托生产用的母带转让、出售;不得自行编录、复录、出版、发行音像出版物。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营业性翻录活动。  第十五条 音像出版物必须标明版权标记,无版权标记的音像出版物不得进入市场。  严禁走私、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内容反动、淫秽和宣扬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音像制品。  第十六条 个体和集体单位不得经营录像制品和录像放映。  经批

6、准从事收费的录像放映单位,不得将录像放映业务承包给个人经营。  第十七条 单位内部使用的进口音像资料和非出版单位录制的音像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禁止进行营业性播放。  第十八条 凡明令查禁或停止销售、放映的音像制品,销售和放映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销售和放映,并按要求上缴或封存,不得拖延、截留或转移。第四章 书刊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书刊经营是指图书(包括图片、画册、挂历、年历、台历等)、报纸、期刊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和租赁。  第二十条 书刊出版单位必须按批准范围出版图书、报刊,严格执行选题计划、报批制度和书稿的编辑、审查制度。对有国家明令禁止内

7、容的书稿一律不得出版。  第二十一条 承印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必须有出版单位的委印证明,并按委印证明的要求印刷,不得擅自更改内容、增加印数;不得将委印出版物的图版、纸型转让或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禁止印刷企业承印非法出版物或自编、自印、自售出版物。  未经批准承印出版物的印制单位,一律不得承印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 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图书、报刊,必须标明版权标记,无版权标记的出版物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第二十三条 书刊发行、销售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批准范围和方式从事书刊经营活动。个体书店(摊)和未经批准的集体书店不得经营书刊批发业务。  第二十四条 内部发

8、行的图书、报刊,必须按规定严格控制发行范围,不得公开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